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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 MICRO CORP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ug 1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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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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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圣邦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捷 联系电话:010-60833022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孝峰 联系电话:010-60833951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及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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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股份锁定的承诺 不适用
2.主要股东持股意向承诺 不适用
3.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不适用
4.信息披露相关承诺 不适用
5.承诺约束措施 不适用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不适用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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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
1、2019年3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
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1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
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
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2、2019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
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 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
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部分
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
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
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
况再次发生。
3、2019年4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
光电源”)出具了《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3号),认为阳光电源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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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19年4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7号),认为博创科技2018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净利
润差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19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
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4号),认为博腾制药
以预付货款方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
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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