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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Holding Co., Ltd. M&A Activity 2016

Dec 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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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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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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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和主体资格........................................................................... 6 二、 收购目的............................................................................................................... 7 三、 本次收购的授权及批准....................................................................................... 8 四、 收购方式及相关协议........................................................................................... 9 五、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10 六、 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11 七、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3 八、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5 九、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5 十、 其他重大事项..................................................................................................... 15 十一、结论意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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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 经中国司法部门批准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明德控股”或“收购人”)的委托,作为其聘请的法律顾问,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以及其他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收购人 编制的《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 购报告书》”)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与《收购报告书》

有关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发表法律意见书。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阅了明德控股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 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并就有关事项听取了明德控股及其他相关人 员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 收购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说明、证明、确认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 告发表意见。

  2. 收购人已向本所声明和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有关 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确认,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存在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 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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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 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书面确认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 本所仅对与《收购报告书》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 报告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报告 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盈 利预测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 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

可,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1.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报告书》的备查文件之一,随同其

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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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明德控股、收购人 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鼎泰新材、上市公司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顺丰控股 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顺丰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顺丰控股全体股东 明德控股、嘉强顺风(深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广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
业园区元禾顺风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
古玉秋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顺
达丰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顺信
丰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称
本次交易、本次重
组、本次重大资产重
鼎泰新材以全部资产及负债与顺丰控股全体股东持
有的顺丰控股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并向
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顺丰控股100%股权
与鼎泰新材全部资产和负债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的交
易,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收购 明德控股以所持顺丰控股股权认购鼎泰新材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的行为
拟置出资产 鼎泰新材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与负债
拟购买资产 顺丰控股100%股权
《收购报告书》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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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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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和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的基本信息

根据明德控股目前持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2日向其核发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6064N)及全国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示的信息,明德控股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国际机场航站四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 王卫
注册资本 11,340万元
经营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经济技术咨询,技术信息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
商业活动;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
目另行申报)
成立日期 1997年11月5日
经营期限 长期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明德控 股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 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收购人最近五年涉及的相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重大民事诉讼或 仲裁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 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 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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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明德控股不存在在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 情况。

(四) 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明德控股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明德控股是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 情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 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 收购目的

(一) 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通过本次交易,鼎泰新材原有盈利能力较弱,未来发 展前景不明的业务得以整体置出,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广阔的快递物流相 关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转型,从根本上改善上市公司 的经营状况,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 质量和盈利能力,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顺丰控股100%的股权,根据《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顺丰控股全体股东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顺丰控股在2016年度、 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218,500万元、281,500万元和348,8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实现利益相关方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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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交易,顺丰控股将获得A股融资平台,可进一步推动顺丰控股的 业务发展、提升其在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和行业地位,为后续发展提供推动力, 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 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明德控股无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 计划。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本次收购的授权及批准

(一) 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 2016年5月20日,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分别做出决定,批准本次交易相关 议案,并同意与上市公司签署相关协议;

  2. 2016年5月20日,顺丰控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议案;

  3. 2016年5月2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相关议案,并同意与顺丰控股全体股东签署相关协议;

  4. 2016年6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相关议案,并同意与顺丰控股全体股东签署相关协议;

  5. 2016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相关议案,审议通过了豁免明德控股本次交易触发的 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

  6. 2016年7月25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

  1. 2016年9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

  1. 2016年9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

  1. 2016年10月11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有条件通过;

  1. 2016年12月6日,鼎泰新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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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16号),中国 证监会正式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二) 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 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明德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明德控股已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 股,上市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明德控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议案。

综上,本次收购符合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四、 收购方式及相关协议

(一) 收购方式

本次交易总体方案包括:1.重大资产置换;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3.募集配 套资金。其中,重大资产置换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前提、互为条件,共同 构成本次交易方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因任何原因终止或不能 实施,则本次交易将终止实施;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 集均不影响前两项交易的实施。

1. 重大资产置换

鼎泰新材以截至拟置出资产评估基准日全部资产及负债与顺丰控股全体股 东持有的顺丰控股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最终作价79,600万元,拟购 买资产最终作价4,330,000万元,两者差额为4,250,400万元。拟购买资产与拟置 出资产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自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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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募集配套资金

为提高本次重组绩效,增强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 能力,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800,0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 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用于标的公司航材购置及飞行支持项目、冷运车辆与温 控设备采购项目、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下一代物流信息化技术研发项目、中转 场建设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100%,未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 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文件,就本次交易,刘冀鲁及其一致 行动人刘凌云、上市公司和顺丰控股全体股东签署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与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先后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信息如下:

  1.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刘冀鲁、刘凌云、顺丰控股全体股东与鼎泰新材于2016年6月14日签署了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总体方案、 重大资产置换、本次发行、拟购买资产及拟置出资产的交割、过渡期及期间损 益约定、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置、保密及信息披露、协议的生效条件、协议 的变更及解除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1.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顺丰控股全体股东与鼎泰新材于2016年6月14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对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等事宜进行了约定。顺丰控股全体股东与鼎泰新材 于2016年9月9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及补偿安 排等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

基于上述,经本所核查,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次 收购相关协议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交易中,明德控股以所持顺丰控股股权认购上市 公司的拟置出资产以及新增股份不涉及资金支付,收购人不存在利用本次认购 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无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鼎泰新 材及其关联方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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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确认,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重组完成后,鼎泰新材将持有顺丰控股100%股权,主营业务将由稀土 新材料的研发及其在镀层防腐领域的应用转变为快递物流综合服务。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原有盈利能力较弱,未来发展前景不明的业务得 以整体置出,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广阔的快递物流相关业务将注入上市公 司,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转型,从根本上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强 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除本次收购涉及相关事项外,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 未来12个月内改变鼎泰新材主营业务或对鼎泰新材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其 他计划。如果根据鼎泰新材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促使上市公 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本次重组已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将实施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

除此之外,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 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其 他计划,或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其它重组计划。若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未来根 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交易,收购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 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为实施本次收购,刘冀鲁、刘凌云、上市公司和顺丰控股全体股东签署了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和顺丰控股全体股东签署 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收购的有 关事项作出了具体安排。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董事、监事,并由上市公司 董事会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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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与未来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控制权结构相适应,保证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上市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继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并履行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

(四) 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鼎泰新材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本 次收购的限制性条款,收购人亦没有对鼎泰新材的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鼎 泰新材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股东结构、持股比例及业务范围将相 应变化,上市公司将依法根据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上市公司的股本、 股东及持股比例、业务范围等有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继续完善和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及鼎泰新材于2016 年5月22日、2016年8月17日分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鼎泰新材与顺丰控股全体股东就拟置出资产的人员安置达成如下方案:

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鼎泰新材与拟置出资产相关的所有员工(包 括所有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由承接公司负责安置;安置对象的 劳动关系、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 将由承接公司负责承接;上市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约 定等事项均由承接公司继受;因此产生的员工安置的所有费用,均由承接公司 承担;对于拟置出资产所涉及的鼎泰新材下属子公司的相关员工,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不改变该等员工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关系继 续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重新聘任其运营所需的高 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员工安置方案外,收购人暂无其他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 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 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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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没有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鼎泰新材 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 应调整的,收购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帮助上市公司在维持现有制度持续性和稳定性 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结合快递物流行业 的特点,依据上市公司发展的实际状况,协助鼎泰新材对组织机构进行改造, 推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除此之外,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 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若以后拟实施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收购人将 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核查,收购人于《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后续计划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

七、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明德控股及王卫先生将分别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为了保证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明德控股及王卫先 生均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保 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二) 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明德控股及王卫先生将分别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王卫先生及明德控股控制的企业中,顺丰控股集团商贸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商业服务,存在与顺丰控股控制的企业Dimbuy.com Company Limited和S.F. Express (Hong Kong) Limited从事类似业务之情形,但与 顺丰控股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今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明 德控股及王卫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以下承诺: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并未从事与顺丰控股构成同业竞 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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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次重组完成后,在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或重 大影响的情况下,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 司/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人控制的 公司”)将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目前或未来从事的业务构成 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在同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存在相同或 类似业务或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利益冲突的相关业务的实体任职或担任任 何形式的顾问;不从事任何可能降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竞争力的行为,亦 不会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企业。

  2. 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可能在将来与 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或与上市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本公司/本人将放弃 或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放弃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或将本公司/本 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 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

  3. 本公司/本人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 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4. 若因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 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顺丰控股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明德控股将成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王卫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德控股及王 卫先生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相 关规定。

为了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明德控股及王卫先生 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以下承诺:

“1.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或经济组织 (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 保持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人员、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1. 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不利用股东的地位促使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2. 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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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1. 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关 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 的关联企业自身并将促使所控制的主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 行,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 的条件,并善意、严格地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

  2. 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 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的关联企业将确保自身及控制的主体不通过与 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 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连带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除本次交易外,在《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 月内,明德控股及明德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 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 (二) 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

  • 元以上的交易;

(三) 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 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 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 契或者安排。

九、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查询证明及收购人出具 的《自查报告》,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日前6个月内,明德控股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买卖鼎泰新 材股票的情况。

十、 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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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明德控股已按照《收购办法》、《16号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关的要求,在《收购报告书》中对本次收购 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在本所法律服务所涉及的范围内不存在其他为避 免对《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明德控股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存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 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 主体资格;

(二)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收购办法》和《16号准则》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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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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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签字): _____ 李 琤

_____ 贺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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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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