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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Hold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2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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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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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行为,保证对外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 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收 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 为。它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 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的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 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 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 好经济效益;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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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 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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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

  •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未达到“第九条”、“第十条” 所列标准的,可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 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 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 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法律顾问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 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经营安排、 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 定性及其对策。

(四)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重 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五)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根据投资规模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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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六)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 和合作合同。

(七)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 并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公司财务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 控。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 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 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公司 财务部应在该等事实出现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 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按流程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 的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应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 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公司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或核销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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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被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届满;

(二)被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不可抗力被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被投资项目(企业)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二)被投资项目(企业)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被投资项目(企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 权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 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对 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 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 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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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原《马 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于本制度生效之日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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