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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Holding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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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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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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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本保荐机构”或 “华泰联合证券”)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26层 |
| 法定代表人 | 江 禹 |
| 联系人 | 龙 伟 |
| 联系电话 | 0755-8249 3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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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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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002352 |
| 注册资本 | 4,556,440,455元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大道303号万福大厦8楼801室 |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一路深投控创智天地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王 卫 |
| 实际控制人 | 王 卫 |
| 联系人 | 甘 玲 |
| 联系电话 | 0755-36395338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9年11月18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12月9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3月18日披露 2019年度报告于2020年3月24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尽职推荐工作 | 2019 年5 月9日,顺丰控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并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顺丰 控股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据此,华泰联合 证券指派龙伟、张冠峰两位保荐代表人负责顺丰控股具体的保荐 和持续督导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 尽职调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情况进行了尽职调 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 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 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19年10月18日,顺丰控股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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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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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核准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9]1903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8 亿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泰联合证券出 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9]786 号”文同意,公司58 亿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12月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持续督导期间为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
| 2、持续督导期间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龙伟于2020 年12月29日-2020 年12月30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 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 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并对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1次培训。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发行人建立了健全并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 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了健全、合规的关联交 易制度并且有效执行。 |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 577,717.37 万元,投资于“飞机购置及航材购置维修项目”、“智 慧物流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速运设备自动化升级项目”、“陆路 运力提升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截至2020 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585,458.20万元,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0.00 元(含已结算利息),前述募集资金已 全部使用完毕。 |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未列席发行人现场召开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但事前或事后审阅了全部会议议案,了解 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 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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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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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2020年度): 保荐机构于2020年1月22日对发行人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日,顺丰控股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本独立财务顾问对顺丰控股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0年2月28日对发行人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 投资协议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上市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签 署投资协议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意 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上市公司子公司 与关联方签署投资协议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0年3月24日对发行人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认为:2019年度,顺丰控股严 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0年3月24日对发行人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认为:顺丰控股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 的规范要求,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重大经营风险,保 证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经 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顺丰控股出具的《2019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0年3月24日对发行人对外担保发表核查意 见,认为:顺丰控股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有 利于参股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且参股公司 其他公司将等比例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中国证 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 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华泰联合证券对 于顺丰控股对下属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0年3月24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发表核查意见,认为:顺丰控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防范利率及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利率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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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动对公司的影响,具有必要性。顺丰控股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该事项已经顺丰控股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保荐机构对顺丰控股此次外汇套期保值 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0年3月24日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 查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资料查阅和沟通访谈,本保荐机构 认为:顺丰控股填写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填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顺丰控股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部控制相关规则的落实情况。保荐机构 对该自查表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0年3月24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发表核查意见,认为:顺丰控股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顺丰 控股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综上,保荐 机构同意顺丰控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保荐机构于2020年3月24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发表核查意见,认为:顺丰控股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顺丰控股是在 确保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购买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的保本类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整体 收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顺丰控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保荐机构于2020年4月24日对发行人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 设立物流地产基金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上市公司子公司与 关联方共同设立物流地产基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经过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发表 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意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本保荐 机构对本次上市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物流地产基金事项 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0年5月6日对发行人放弃参股公司优先增资 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上市公司放弃参股 公司优先增资权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经过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见以及同意意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对本次上市公司放弃参股公司优先增资权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0年6月30日对发行人开展资产证券化暨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上市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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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 及同意意见,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对本次上市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0年7月8日对发行人行使“顺丰转债”提前 赎回权利发表核查意见,认为:顺丰控股本次行使“顺丰转债” 提前赎回权的条件已成就,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顺丰控股本次行使“顺丰转债”提前 赎回权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0年8月26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发表核查意见,认为:上市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五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 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利用效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 形,综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0年10月27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日,顺丰控股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机构对顺丰控股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 (9)其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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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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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 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披露历年的年度报告, 年报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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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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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龙 伟 张冠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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