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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Holding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Aug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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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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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 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此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拟对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调整,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 额从不超过人民币650,000 万元(含650,000 万元)调减为不超过人民币580,000 万元(含580,000 万元),并相应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多功能仓储中心建设项目” 不再作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他条款不变。
2、经调整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及资金具体用途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 要求,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
3、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及调整募集资金用途,修 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根据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的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仅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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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议案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表示一致 同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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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周忠惠 周永健
金李 叶迪奇
201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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