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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Holding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Mar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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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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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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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本保荐机构”)作为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控股”、“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对顺丰控股出具的《顺丰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 查意见:
一、华泰联合对顺丰控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华泰联合保荐代表人通过访谈企业相关人员、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 制度、查阅公司出具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 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顺丰控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单元包括:公司总部、产业园运营中心、顺丰 航空、顺丰科技、速运事业群、快运事业部、冷运事业部、医药事业部、国际事 业部、同城公司、顺丰 DHL 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资产总额的 99%,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9%;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 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担保 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信息系统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 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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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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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
以当年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利润为基数,根据内控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 报、漏报的影响金额占当年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利润的比例作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重大缺陷 | 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漏报的影响金额占公司当年合并 财务报表税前利润5%以上(含5%)的一项或多项控制缺 陷的组合。 |
|---|---|
| 重要缺陷 | 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漏报的影响金额占公司当年合并 财务报表税前利润3%至5%(含3%)的一项或多项控制 缺陷的组合。 |
| 一般缺陷 | 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漏报的影响金额占公司当年合并 财务报表税前利润3%以下的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 重大缺陷 告重大错报、漏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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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 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
|---|---|
| 重要缺陷 |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 告中虽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 重视的错报、漏报。 |
| 一般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
以当年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利润为基数,根据内控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失占当年 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利润的比例作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 下:
可能造成损失的影响金额达到公司当年合并财务报表税前 重大缺陷 利润 5%以上(含 5%)的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可能造成损失的影响金额占公司当年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利 重要缺陷 润 3%至 5%(含 3%)的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可能造成损失的影响金额占公司当年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利 一般缺陷 润 3%以下的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负面 重大缺陷 影响的,出现以下情形认定为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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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 2)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3)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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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缺陷 |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可能造成公司损失 或产生负面影响,虽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 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缺陷的组 合。 |
| 一般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 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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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顺丰控股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 内部的重大经营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 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顺丰控股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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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龙 伟 张冠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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