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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DIAMOND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Oct 2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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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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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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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 《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 “ 战略委员会 ” )是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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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权;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 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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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 副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另设副组长 1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提供可行性方案;
(四)编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五)核查、监督、调研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决策、重大 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方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并提出执行、整改和完善的意见或 建议;
(六)研究涉及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融资决策的其他相关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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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 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 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情况紧急时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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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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