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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DIAMOND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Jan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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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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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均为公司正式在 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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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符合《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 或安排。

  • 5.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

  •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 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

  • 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 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 公司的信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充分保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我们建议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 二、 《关于制订<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我们认为:
  •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业

  •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

  • 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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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16-2017年平均数为 基数,2018-2020年较基数分别增长50%、80%、110%。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赵志军、赵虎林、李树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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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