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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DIAMOND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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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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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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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 1 座 8 层 电话:(010)65057866 传真:(010)65057869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四方达 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 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 及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部分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及本 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 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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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3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 讯网站刊登了《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股东大会登记方法、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务联系及其他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 14:00 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大街 109 号四方达四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海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会议现场的统计资料,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81,324,4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80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 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并同时代理其他股东出席会议的 按多名计),代表公司股份181,323,4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807%;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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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 人,代表公司股份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2%。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2%。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验证其身份。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没有进行修改,本次股东大会未收到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 表决。会议现场推选了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 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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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81,323,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99.9994%;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1,323,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99.9994%;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 3.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1,323,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99.9994%;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 4.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1,323,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99.9994%;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 5.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323,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99.9994%;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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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323,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99.9994%;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850,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99.9994%;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股东高华为股权激励对象, 回避此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关于制定<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850,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99.9994%;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股东高华为股权激励对象, 回避此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850,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99.9994%;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股东高华为股权激励对象, 回避此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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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323,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99.9994%;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0%;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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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严奉平 经办律师: 王恺

叶静

2021 年 0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