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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e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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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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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产 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及 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 该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决策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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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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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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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战略决策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 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 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 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 委员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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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呈报董事会的 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 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 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汇报(除非因法律或 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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