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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es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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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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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 外部的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 定,董事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独立董事委员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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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 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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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 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 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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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及若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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