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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e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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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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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 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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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 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还应及时披露该等 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的,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公司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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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按照 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 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 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 运营决策。

第十三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 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指导、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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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 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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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 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 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有关上市公司的相关 规定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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