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ere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20, 2017

17860_rns_2017-03-20_85da5bed-2647-4f7e-af23-3685f800e12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与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小康工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披露原则: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公司信息;

(二)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 性信息披露,全面、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诚信自律原则:严禁信息误导和欺诈行为,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 司的经营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四)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在确保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效 率和质量;

(五) 保密原则:公司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 信息;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 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 (三) 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

  • 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四) 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

  •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 (六) 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一) 投资者;

  •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 政府监管部门;

  •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

  • (四) 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信息;

  •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 (二) 股东大会;

  • (三)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 (四) 一对一沟通;

  • (五) 邮寄资料;

  • (六) 电话咨询;

2

(七) 广告;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分析师说明会

(十一) 业绩说明会

(十二) 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九条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可以设立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3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学习。

第十六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 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