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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es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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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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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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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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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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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在召集并召开股东大会的过程中,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在会议召开前十分钟办理签到登记手 续,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参会人 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 权等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全体出席会议 人员应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 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和所持公司股份数,并由主持人安排发言。 每位股东发言时间最好不超过 5 分钟,发言内容限定为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发言应言简意赅。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并 有针对性的回答股东的质询和询问,每一质询和询问的回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分钟。如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作出答复。
六、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将 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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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 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按其所 持有本公司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特请各位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准确填写表 决票。
八、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应按照填票规则进行表决票的填写,不作任何符号视 为弃权,不按规定作符号的视为弃权。
九、本次会议在网络投票完毕后,根据网络投票和现场会议投票情况合并统 计计算最终表决结果。
十、参会须知仅适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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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 2025 年 10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
网络投票系统和投票时间: 2025 年 10 月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 :公司会议室
会议议程 :
-
一、主持人宣布参会须知和大会出席情况
-
二、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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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读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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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议案、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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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监事、计票人、监票人及见证律师共同负责监督
表决、统计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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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休会,上传现场投票结果,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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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复会,监票人宣读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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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持人宣读本次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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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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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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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拟对《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一条为确立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 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确立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 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使之形成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赛力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赛力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eres Group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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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参照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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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
| 人追偿。 | ||||||
|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 程起诉~~公司~~ ~~;~~ ~~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股东~~ ~~、~~ ~~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股 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 ~~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 起诉公~~司的~~ 董事~~、监~~ ~~事~~ 和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十一条~~在~~ 公司~~中,~~ ~~根~~据~~《公司法》~~ ~~和~~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 共 产党~~的~~ ~~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
|||||
| 第十三条经~~公司~~ ~~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 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 机动车辆零部件、普通机械、电器机械、 电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 仪器仪表;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 五金、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房 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经济技术咨询 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
第十四条经依法 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是: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机 动车辆零部件、普通机械、电器机械、 电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 仪器仪表;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 器、五金、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 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经济技术 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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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 的形式。 |
记名 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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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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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 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 额。 |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 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 民币标明面值。 |
面额 股,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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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 起人为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重庆渝 安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颜敏、谢纯志、 陈光群、张兴涛、张容,后新增股东华 融渝富基业(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各股东持股数、出资方 式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发起人为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重 庆渝安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颜敏、谢 纯志、陈光群、张兴涛、张容,后新 增股东华融渝富基业(天津)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股东持 股数、出资方式及占总股本比例如 下: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26,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1 元。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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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以~~ 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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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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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 |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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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 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 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应当依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规定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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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 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 ,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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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 让。 |
~~可以~~ 依法转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 让。 |
应当 依法转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以~~ 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 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其任职期间内~~ ~~,~~ ~~定期~~ 向公司申~~报其~~ 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 ~~个月~~ 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 |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 东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
| 东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的,从其规定 。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的~~ ~~股~~份的股东,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之日起~~ 6 个~~月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 ~~日起~~ ~~6~~个月~~以~~ 内又买~~入的~~ ,由~~此获~~ ~~得的~~ ~~利润~~ ~~归~~公司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
第三十二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 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 得收益 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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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后 | 修订后 | ||
|---|---|---|---|---|---|
|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 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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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 |
的一般规定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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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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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 ~~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 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 ~~券存根~~ 、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 ~~监~~ ~~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 告;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 、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 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 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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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 章程~~所赋予~~ 的其他权利。 |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 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 查阅~~前条所述~~ 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 查阅、复制公 司 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应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股东经 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并签署 保密承诺 后,根据公司指定方式进行 查阅、复制 。 |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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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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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 ~~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 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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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 ~~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 ~~5%~~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 ~~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违反规定的~~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 ~~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 ~~控股股东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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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得利用利润分配~~ ~~、~~ ~~资产重组~~ ~~、~~ ~~对外投资~~ ~~、~~ ~~资金占用~~ ~~、~~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 ~~,~~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
||||
|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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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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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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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
| 经营稳定。 | |||||
| --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
| 让作出的承诺。 | |||||
| 第二节 股东~~大~~ ~~会~~ |
第三节 | 股东会 | 的一般规定 |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监~~ ~~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 ~~事~~ 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 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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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 ~~使~~ ~~《~~ 公~~司法~~ ~~》~~ ~~规~~ ~~定的~~ ~~股~~东~~大~~ ~~会的法定职权~~ ~~。~~ 股~~东大~~ 会授 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 ~~行使~~ ~~其他职权~~ 的,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 股东 ~~大~~ ~~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的授~~ ~~权~~ ~~原则~~ ~~,~~ ~~并明~~ ~~确~~ ~~授~~权的~~具体内容~~ ~~。~~ ~~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 ~~权的~~ ~~,~~ ~~还应当符合~~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及~~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的授~~ ~~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 |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 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 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具 体执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 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 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 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 公司及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 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未按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进行对外 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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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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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 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后的6个月~~之~~ ~~内~~举行。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 人或~~者少于~~ 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 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 ~~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之日计算。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
||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 会召集人 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 ~~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股东~~大~~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 ~~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 ~~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通~~ ~~过网络或其他~~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 ~~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 方式 召开 。 |
||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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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第三节 股东~~大~~ ~~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 ~~董~~事会~~依~~ ~~法~~ ~~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 ~~规~~ ~~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 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 说明理由。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 公告 。 |
||
| 第四十九条~~监事~~ ~~会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 ~~规~~ ~~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 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 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 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 ~~规~~ ~~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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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 ~~大 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 ,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股东 ~~有权~~ 向 ~~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 ~~大 会, 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 监事~~ 会提出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 请求。 会提出请求。 ~~监事 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应在 审计委员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 大~~ 会的通 应在收到请求 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 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 会 审计委员 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通知的,视 ~~为 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 ~~大~~ 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集和主持。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 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 会或股东决定 集股东 ~~大 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审计委员 会或 者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 向 ~~监事~~ 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 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通知及股东 ~~大~~ 会决议公告时 ~~, 向~~ 证券交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二条 对于 ~~监事~~ 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八条 对于 审计委员 会或股东 集的股东 ~~大 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予配合。董事 ~~会 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 提供股权登 股东名册。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 或 者 股东自 股东 ~~大 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担。 由 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 ~~大会~~ 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大 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 、规章~~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应当以书面~~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形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 会~~ ,董事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 ~~、 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 并~~ 持有公司 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 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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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 补充通知~~,将~~ 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全体~~ 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 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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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召~~ ~~开~~ ~~年~~度股东~~大~~ ~~会,召集~~ ~~人应当于~~ 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全体~~ ~~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 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 ~~股~~东。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 年度股东会 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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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 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 ~~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 ~~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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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 ~~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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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 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 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 公司~~或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 每位董事~~、~~ ~~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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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向全~~ ~~体股东~~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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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股东~~大~~ ~~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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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五条本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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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及~~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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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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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 ~~;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 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 份证件 、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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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 ~~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 对列入股~~东大~~ 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 ~~,~~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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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授权~~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 ~~、~~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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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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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 位名称)等事项。 |
||
|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 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 ~~第六十七~~ | -- |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 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 ~~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 会 主~~席主~~ ~~持。监事~~ ~~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 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 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 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 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 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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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召开股东~~大~~ ~~会~~时,会议主 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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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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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 会上,董事 会~~、~~ ~~监~~ ~~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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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 ~~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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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 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 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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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 ~~准确和完整~~ 。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 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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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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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恢复召开股东 ~~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者 直接终止本 东 ~~大 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证券交易所报告。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 ~~大~~ 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 ~~大 会~~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 会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 百分之一~~ 以上 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表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决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股东表决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 ~~大~~ 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 ~~大 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 ~~大 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 ~~大 会~~ 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 ~~大 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 会以普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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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一)董事会~~和监~~ ~~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 ~~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 ~~规~~ ~~章~~ 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 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 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 要求其回避。 股东~~大~~ ~~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 出席~~大~~ ~~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 票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 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 有权要求其回避。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 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 宣布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后进行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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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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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法~~ ~~、~~ ~~有效的前提下~~ ~~,~~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 ~~,~~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 ~~,~~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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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 ~~事~~ ~~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 ~~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 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 ~~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 ~~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 ~~事~~ 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2 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 ,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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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 % 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 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可由监事会~~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 ~~,~~ ~~并经股东~~ ~~大会~~ ~~选举产生~~ ~~;~~ ~~职工代表监事则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 ~~会~~ ~~通过民主~~ ~~选举产生~~ ~~。~~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 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 ~~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 ~~监~~ ~~事~~ ~~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 的董事~~、~~ ~~监~~ ~~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 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 |
第八十八条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 %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 东会选举产生。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 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 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 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 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 以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 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 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 无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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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二)股东投给董 ~~事 、监事~~ 候选人的表 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 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 ~~、监事~~ 候 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 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 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 投票无效;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三)按照董 ~~事 、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少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 ~~监事 人~~ 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 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 选董事 ~~、监事~~ 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 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 超过出席股东 ~~大 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董事人数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事 、监事~~ 候 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 ~~、~~ (五)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 ~~监事 候~~ 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 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当 将导致董事 ~~、监事~~ 人数超过该次股 ~~东 大~~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 会应选出的董事 ~~监事 人~~ 数的 ~~, 股东大会~~ 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 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 公司 应将该等董事 ~~、监事~~ 候选人提交下一次 股东 ~~大 会~~ 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 ~~事 、监事~~ 人数少于该 次股东 ~~大~~ 会应选出的董事 ~~、监事~~ 人数 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 后召开的股东 ~~大 会~~ 上对缺额的董事 ~~、监 事 进~~ 行选举。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原因导致股东 ~~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 不 议外,股 ~~东 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或不予表决。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 ~~东 大~~ 会审议提案时, ~~不 得~~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 ~~, 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 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 变更 ,则 应当被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 会~~ 上进行表决。 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 ~~大~~ 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 ~~大 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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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 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 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 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 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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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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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 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 ~~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 ~~事~~ 就任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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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时间为选举该董事 议通过之日。 |
~~、~~ ~~监~~ ~~事~~ 的股~~东大~~ 会决 |
该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 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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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 董事和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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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 |
的一般规定 | ||||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 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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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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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 ~~成员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 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 ~~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 ~~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 ~~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 ~~他~~ ~~人提供担~~ ~~保~~ ~~;~~ (五~~)不得违反~~ 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 东~~大~~ ~~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 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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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七)不~~得将~~ 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 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 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 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接~~受监事~~ 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 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 ~~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以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接受审计委员 会对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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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 ~~辞职~~ 。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 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 应当 向公司 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 ,公司 将在2 个交易 日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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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四条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 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 ~~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提出辞职~~ ~~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 的义务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 ~~以及~~ 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 义务, 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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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第一百〇八~~ | -- | ||||
| ~~第一百〇九条~~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 -- | |||
| ~~大会负责。~~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十二~~ ~~名~~董事组 成~~,~~ ~~由股东~~ ~~大~~ ~~会选举产生~~ ~~,~~ ~~其中四名为~~ ~~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 董 事会由12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 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 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 ~~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 ~~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 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首席运营官(COO)、首席技术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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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官(CTO)、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解聘公司首席运营官(COO)、首席技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术官(CTO)、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 项;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制 ~~订 公~~ 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惩事项; (十 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制 定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 ~~东 大~~ 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者 更换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 或~~ 本章 检查总裁的工作; 程 ~~规定以及~~ 股 ~~东 大~~ 会授予的其他 ~~职 权。~~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 本章程 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会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 交股东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 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名委员会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环境、社会及治理(ESG) 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 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 施 。~~ 超过股东 ~~大 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 ~~大 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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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 科 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 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
第一百一十六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 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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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还应提交股东 ~~大 会~~ 审议;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东会审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但交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东 ~~大 会~~ 审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币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 ~~东 大~~ 会审议;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但交易 股东会审议; 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 ~~大 会~~ 审议。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的,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 者 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 或 债~~ 务重组;转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让或者受让研究 ~~与开发~~ 项目;签订许可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述购买、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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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 联交易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后方 可实施。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应由董事会批准的 关联交易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 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为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 议。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 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 会批 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决 定对外担保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 对外担保。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有权审批本 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 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 会决定对外担保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
||
| ~~第一百一十~~ ~~八~~ |
-- | ||
| ~~可以设副董事长~~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 ~~会会议~~ ~~,~~ 召~~集和~~ 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 召集、 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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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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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过 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第一百二十二~~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特快专递 递送,或者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 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或特快专递递送,或者 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 | ~~当由~~ 过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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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半数的董事(董事授权其他董事出席 的,视同出席会议)出席方可举~~行。~~ ~~每~~ ~~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外,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 (董事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视同出 席会议)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以现场举手或投票表决为原 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 ~~,~~ ~~可采~~ ~~取~~ 书面、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 ~~通~~ ~~讯设备等形~~ 式召开。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以现场举手或投票表决为 原则,或可以采用 书面、视频会议、 电话会议、传真或其他电子通信方 式 召开。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 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审~~ ~~慎选择并~~ 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 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 ~~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以上~~ 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 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 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 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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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 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 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 |
||
|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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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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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件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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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 事会的职权。 |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5 名,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
||
| 集人。 |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机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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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 制定。 |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及环境、社会及治理 (ESG)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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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 ~~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 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 |
|||
| ~~第一百三十六~~ | -- | |||
| 第六章 | ~~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总裁1 名,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总裁1 名,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 决定 聘任或者 解聘。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〇一条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 第一百四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五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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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 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裁列席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第一百~~ ~~四~~ ~~十~~ ~~四~~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工作制度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 ~~事会~~ 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裁工作制度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 ~~四~~ ~~十~~ ~~八~~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 第一百六十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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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 修订后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 合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 同规定。 动 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偿责任。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 本章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承担赔偿责任。 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 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一~~ -- ~~第 节 监事~~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 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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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百五十~~ ~~七~~ |
-- | |||
| ~~第一百五十八~~ | -- | |||
| ~~第一百~~ ~~五~~ ~~十~~ ~~九~~ |
-- | |||
| ~~第二~~ | ~~监~~ ~~事会~~ |
-- | ||
| ~~第一百六十条~~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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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八~~ ~~)~~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 ~~可以进~~ ~~行调查~~ ~~;~~ ~~必要时~~ ~~,~~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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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 | -- | |||
| ~~第一百~~ ~~六~~ ~~十~~ ~~三~~ |
-- | |||
| ~~第一百~~ ~~六~~ ~~十~~ ~~四~~ |
-- | |||
| ~~第一百六十五~~ | -- | |||
| ~~第一百六十六~~ | -- |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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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 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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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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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 ~~会~~违反~~前款规定~~ ~~,~~ ~~在~~ ~~公司~~ ~~弥补亏~~ ~~损和提取~~ ~~法~~ ~~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 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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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 ~~一~~ |
-- | ||
| ~~第一百七十~~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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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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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实施利润 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与现金相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与现金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应当优先采用现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应当优先采 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每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 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或股利分配。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向公司社会公众~~ 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股东 ~~大 会~~ 对 ~~利润分配 具~~ 体方案进行审 露 。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 并~~ 及时答复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公司在召开审 决权 过半数 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 议分红的股东 ~~大~~ 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 红的股东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络投票方式。 票方式。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 如下: 例如下: 1.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 1.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 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在足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 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以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股利,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 本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股利不低于本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 且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 配利润的20%,且应符合中国证监会 分红的相关要求。 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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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 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1 亿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 元。 超过1 亿元。 2.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 2.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 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利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东整体利益; 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 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其他条件。 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 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 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 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 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 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 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 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由公司董事~~ 整体利益。 ~~会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 ~~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 ~~准 。~~ 时,可审议批准下 年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一 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 年中期分红上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的中期分红方案 。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 程中,需与独立董事 ~~、监事~~ 充分讨论。 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 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 会 ~~、监事会 会~~ 议上,需经全体董 ~~事 过半~~ 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 ~~数同意及全体监事~~ 过半数同意,方能提 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交公司股东 ~~大 会~~ 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 ~~东 大~~ 会的议 关规定。 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独立董事应~~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 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 ~~独立意见~~ 。 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 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股东 ~~大 会~~ 审议,应当经出席股 ~~东 大~~ 会的 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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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 股东 ~~大 会~~ 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公 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 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 ~~大~~ 会召开前向公 因。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 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 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 权 应~~ 司股东会审议,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意 。~~ 过。股东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会上的投票权。 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现金分红政策: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低应达到8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低应达到4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低应达到2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 目标为剩余股利。 一 当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 的,可以不 一 进行利润分配:最近 年审计报告为 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 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 现盈利;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数。 -- 一 第 百七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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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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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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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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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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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 ~~五~~ |
第一百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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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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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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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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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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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的~~ ~~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 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 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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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 ~~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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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 天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 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 天事 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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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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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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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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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 解散。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 并各方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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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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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 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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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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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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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本章程规定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 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 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 ~~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 报纸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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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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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本章程规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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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的最低限额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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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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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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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经~~ 营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 ~~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经~~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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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 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 百〇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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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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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 ~~清~~算组~~,~~ ~~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 ~~大~~ ~~会~~ ~~确定~~ ~~的~~ ~~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 ~~立~~ ~~清~~算~~组进~~ ~~行~~ 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 ~~清算组进~~ ~~行清算~~ 。 |
〇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 外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清算义务 ,给 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 ~~行清算~~ 。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 ~~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公司~~ 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 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 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内在本章程规定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 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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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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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 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 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公司~~注销~~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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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 ~~,~~ ~~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 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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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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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 ~~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 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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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七条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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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
第二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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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意见修改本章程。 |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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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 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 ~~,~~ ~~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 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四)本章程中“总裁”的含义与 《公司法》中“经理”的含义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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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沙坪 坝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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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 以 上”、“以~~内”~~ ~~、~~ ~~“~~ ~~以下~~ ”,都含本数; ~~“~~ ~~以~~ ~~低~~ ~~”~~ ~~、~~ “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过” 不含本数。 |
||
| --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 依照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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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 ||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 ~~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二、修订相关议事规则
1、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根据前述《公司章程》的修订,相应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 内容详见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根据前述《公司章程》的修订,相应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 容详见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手续, 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信息为准。本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变更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汇报完毕,请审议。
2025 年10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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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的实际需求,公司拟对发行 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一条为确立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 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确立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 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赛力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赛力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eres Group Co.,Ltd. |
|
|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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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参照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一条执行。 |
||||
| -- |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 程起诉~~公司~~ ~~;~~ ~~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股东~~ ~~、~~ ~~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股~~ 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 ~~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 起诉公~~司的~~ 董事~~、监~~ ~~事~~ ~~和~~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十一条~~在~~ 公司~~中,~~ 根据~~《公司法》~~ ~~和~~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 ~~共~~ 产党~~的~~ ~~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 第十三条经~~公司~~ 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 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 机动车辆零部件、普通机械、电器机械、 电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 仪器仪表;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 五金、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房 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经济技术咨询 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
第十四条经依法 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机动车 辆零部件、普通机械、电器机械、电器、 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仪器仪 表;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五金、 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房屋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经济技术咨询服务;货 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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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 类~~ 的每一股份 ~~应当 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 ~~种 类~~ 股 ~~票 ,~~ 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 ~~应当 相~~ 同 ~~;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 所认购的股份 ~~,~~ 每股 ~~应当~~ 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 ~~票~~ ,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 起人为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重庆渝 安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颜敏、谢纯志、 陈光群、张兴涛、张容,后新增股东华 融渝富基业(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各股东持股数、出资方 式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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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别 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 股 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 ,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 面额 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 起人为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重庆渝 安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颜敏、谢纯志、 陈光群、张兴涛、张容,后新增股东华 融渝富基业(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各股东持股数、出资方 式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26,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 ~~、 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 ~~, 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 借款 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 ~~分别 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加资本: 本: (一) ~~公开 发~~ 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 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相关上市规则 (五)法律、行政法规 、 相关上市规则 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权监管 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权监管 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批 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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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准的其他方式。 | 准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香 港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 法》、《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 ~~及本章程的规定~~ ~~,~~ ~~收~~购本 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 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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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 ~~中国~~ ~~证监~~ ~~会~~ 、其他有权监管机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应当依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及~~ ~~《~~ ~~香港上市规~~ ~~则~~ ~~》~~ ~~等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和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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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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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 大~~ 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 本章程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 ,并应当 在 ~~三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符合适用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 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 ,并应当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在 ~~三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 ~~可以~~ 依法转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 应当 依法转 让。所有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 让。所有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 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 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 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 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 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或 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或 香港法律法规不时允许的其他方式;而 香港法律法规不时允许的其他方式;而 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 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 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 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 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 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 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 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 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 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 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 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 指定的地址 指定的地址。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 ~~以~~ 本公司的股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份作为质 ~~押 权~~ 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一条 公司 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 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上海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 ~~、 监事以及 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 ~~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 向~~ 公司申报 ~~其 所~~ 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其~~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 公司 同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类别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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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 内~~ ,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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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 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管理人员和 持~~ 有 ~~公司~~ 5%以上 ~~有表决权~~ 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 ~~的 股~~ 份的股东,将其 ~~所 持~~ 有的公司股票 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之日起~~ 6 个 ~~月 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之~~ 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 得 收益 归 ~~日起 6~~ 个月 ~~以~~ 内又买 ~~入 的~~ ,由此 ~~获 得 的~~ 本 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利润 归~~ 公司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 包销售 销 ~~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 以及 份的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券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股~~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本条 第一款规定执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 ~~东大~~ 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一 一 一 第 节 股东 第 节 股东的 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 机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 ~~的 股~~ 份的 ~~种~~ 类享有权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 享有权利,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 类~~ 股份的股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 股份的股东,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公司应当将H 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 公司应当将H 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 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 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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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随时保证H 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 随时保证H 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 性。股东名册香港分册必须可供股东查 性。股东名册香港分册必须可供股东查 询,但可容许公司按照与《公司条例》 询,但可容许公司按照与《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 章)第632 条等同的 (香港法例第622 章)第632 条等同的 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如需)。 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如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 会、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权 的~~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 会~~ 召集人确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者 股东会召集人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 召开 、召集、主持、参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 会~~ ,并行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 ~~营 行为~~ 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出建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定转让、赠与或 者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 ~~阅 本 章~~ 程、股东名 ~~册 、公司债~~ (五)查阅 、复制公司 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 、股 ~~东 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 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告;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 ~~东 大~~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份;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或者 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章程 规定 的其他权利。 ~~所赋予~~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 ~~提出~~ 查阅 ~~前条所述 有~~ 第三十六条 股东 要求 查阅 、复制公司 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 有关 材料 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 类以及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 核~~ 实股东身 应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类 别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 实股东身份 并签署保密承诺 后 ,根据公 司指定方式进行查阅、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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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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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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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起诉讼; 审计委员 会 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 股东可以 ~~监事 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一 以依照《公司法》第 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一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 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 ~~金 ;~~ 纳股 款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 ~~退股 ;~~ 得 抽回其股本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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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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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 | -- | ||||
| ~~第四十一~~ | -- | ||||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连)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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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连)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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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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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 ||||||
| --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以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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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 | ||||||
| 第二节 | ~~股东大~~ 会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监~~ ~~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 ~~事~~ ~~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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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 承办公司审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等事项~~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十)修改本章程; 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审议批准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 所作出决议; 则》(包括但不限于第14 章及第14A 章)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任何交易或事 定的担保事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根据《香港上市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第14 章及第14A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章)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任何交易或 资产30%的事项;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项; 重大资产 ~~金额 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规 项; 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者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计划;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股东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 对发行公司债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 本章程规定应当 券作出决议。 由股东 ~~大 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 ~~公司不得通过 授~~ 权 ~~的形式由~~ 董事会 ~~或~~ 东会授权 由 董事会 决议,可以发行股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具体执 ~~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股~~ 东 ~~大 会~~ 授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权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其他职权的 , 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 除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另有规定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股东大会议~~ 形式由 董事会或 者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 为行使。 ~~的具体内容。股东大会授权 董~~ 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其他职权的,还 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规 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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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 ~~大 会~~ 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 ~~其 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 本 公司及 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对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三)公司在一年内 向他人提供 担保 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净资产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七 ~~) 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连) 方提供的担保;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未按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 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 第四十四条 股东 ~~大 会~~ 分为年度股东 ~~大~~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会和临时股东 ~~大 会~~ 。年度股东 ~~大 会~~ 每年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召开一次 ~~, 并 应~~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次,应 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 后的 6 个月 ~~之 内~~ 举行。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时股东 ~~大 会~~ :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 或者 ~~少于 本~~ 章 (一)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 人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实收 股~~ 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额 ~~的 三~~ 分之一时;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 会~~ 提议召开时; (五) 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 公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 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之日计算。 面要求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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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 会的地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 ~~大~~ 会召集人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指定 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 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 股东 ~~大 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 会除设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 或其他 方~~ 式为 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 还可以同时 ~~股东参加~~ 股 ~~东 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 视为出席。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 会时将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公告: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 ~~东大~~ 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 董事会 ~~依~~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法 召~~ 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内按时 召集 股东会 。 开临时股东 ~~大 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 临时股东 ~~大 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法律、行政法 ~~规 、规章 和~~ 本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 的 ~~, 将 在~~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东 ~~大 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 股东 ~~大 会~~ 的, ~~须书面~~ 说明理由。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监事~~ 会 ~~有权 向~~ 董事会提议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 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 并 应~~ 当以书面形式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 ~~、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 后10 到提 ~~案~~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开临时股东 ~~大 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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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 的,将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东 ~~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更,应征得 ~~监事 会~~ 的同意。 征得 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 ,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在收到提 ~~案~~ 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收到提 议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股东 ~~大 会~~ 会议职责 ~~, 监事 会~~ 可以自行召 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开临时股东 ~~大 会, 并 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政法规 ~~、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 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 ~~大 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 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股东 ~~大 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 ,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股东 ~~有权~~ 向 ~~监事 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东向 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大 会, 并 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 会~~ 提出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 请求。 求。 ~~监事 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应在 审计委员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 会~~ 的通 在收到请求 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相关股东的同意。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 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 会~~ 审计委员 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通知的,视为 ~~监事 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 ~~大~~ 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集和主持。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 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 会或股东决定自 集股东 ~~大 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向 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审计委员 会或 者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 向 上海 ~~监事~~ 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 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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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通知及股东 ~~大~~ 会决议公告时 ~~,~~ 向证券交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二条 对于 ~~监事~~ 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七条 对于 审计委员 会或股东自 集的股东 ~~大 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 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 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 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 会或 者 股东自行 股东 ~~大 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 担。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 ~~大~~ 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 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 、规章~~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应当以书面~~ 的有关规定。 ~~形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 会,董事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 ~~、 监事 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 持~~ 有公司 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 持有公 ~~3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案。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 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 会召开10 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 ~~大 会~~ 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补充通知 ~~, 将~~ 临时提案的内 ~~容 通知全体~~ 通知, 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 ~~股东 。~~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东 ~~大 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 会~~ 通知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股东 ~~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东会通知 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程 ~~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 会~~ 不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 增加新的提案。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开~~ 年度股东 ~~大~~ 会 ~~,召集~~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 年度股东会召 ~~人应当于 召~~ 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 股东,临 ~~全体 股~~ 东,临时股 ~~东 大 会 应当 于~~ 会议召 时股东会 将 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全体 股~~ 东。 方式通知 各 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 ~~大~~ 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一)会议的 ~~日期 、~~ 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 时间 、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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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 ~~大 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 ~~大 会~~ 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六)网络或 者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决程序。 表决程序。 股东 ~~大 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 东 ~~大~~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 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确认,不得变更。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 会~~ 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 ~~大 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七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 ~~大 会~~ 拟讨论董事 ~~、监~~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事 选~~ 举事项的,股 ~~东 大 会~~ 通知中 ~~应当 充~~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 分披露董事 ~~、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 ~~本 公~~ 司或 ~~本 公~~ 司的控股股东及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连) 关系;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 ~~本 公~~ 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地上 (五)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地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作出的其他披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作出的其他披 露。 露。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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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 外,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每位董事 ~~、监事 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 ~~大 会~~ 通知后,无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正当理由,股东 ~~大 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股东 ~~大 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现延期或 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 ~~向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体股东~~ 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 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 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 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 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 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同时符合其相 提下,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关规定。 第五节 股 ~~东大~~ 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 第六十五条 本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当 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 会~~ 的正常 人 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 大~~ 会、寻衅滋事和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 ~~及 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 有股东 或者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 会~~ ,也可以委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无需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无需是 是公司的股东。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发 公司的股东。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发言 言及在股东会上投票,除非个别股东受 及在股东会上投票,除非个别股东受适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者 其他能够表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 他 人 ~~卡 ; 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 身份证 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股票账户卡~~ 。 件 、 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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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如股东为香港有关法律条例所定义的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 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 在任何股东会上担任其股东代理人或 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 授权,则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书应载明每 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 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在会议上发言 及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 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正 式授权),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 东。有关权利及权力包括在允许举手表 决时,以个人身份于举手表决时投票。 第六十三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 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根据所适用的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委任一人或者 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表决代理委 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 有关会议召开前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 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 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会议。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 人~~ 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 ~~) 分别 对~~ 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 委托书。 如股东为香港有关法律条例所定义的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 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 在任何股东会上担任其股东代理人或 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 授权,则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书应载明每 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 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在会议上发言 及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 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正 式授权),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 东。有关权利及权力包括在允许举手表 决时,以个人身份于举手表决时投票。 第六十八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 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根据所适用的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委任一人或者 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表决代理委 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 有关会议召开前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 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 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会议。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委托 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 、 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 者 盖章)。委托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五)委托人签名(或 者 盖章)。委托章)。委托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章。 ~~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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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 ~~授权~~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票 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 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 单位名称) 位名称)等事项。 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者 名称)及其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登记应当终止。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 ~~大~~ 会 ~~召开时,公司全~~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 要求 董事 、高级管 ~~体 董~~ 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 ~~当 出席会~~ 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议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在符合公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 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 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 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 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列席会议。 或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 ~~大~~ 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 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 董~~ 事共同推举的 董事长的,由 过 半数 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副董事长 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 董~~ 事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 半数 的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 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 会,由 ~~监事 会~~ 审计委员 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 主 ~~席主 持。 监事 会 主席 不~~ 能履行职务或 委员 会 召集人 主持。 审计委员 会 召集人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 以上监事 共~~ 同推 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 举的一名 ~~监事 主~~ 持。 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 会~~ ,由召集人推 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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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举代表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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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召开股东~~大~~ ~~会~~时,会议主 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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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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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 会上,董事 会~~、~~ ~~监~~ ~~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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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 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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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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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 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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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 者 建议以及相 的答复或说明; 应的答复或 者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 或者列席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 会议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不少于 10 年。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 会~~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 会中止或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恢复召开股东 ~~大 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开股东会或 者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东 ~~大 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上海 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报告。券交易所报告。。 易所报告。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 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 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 ~~大 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 ~~大 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 ~~大~~ 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在所适用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允许的情况下,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 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 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股东 ~~大~~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在所适用的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投票表 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 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股东 ~~大~~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 会有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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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 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 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 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 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 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表 决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 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 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 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 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 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表决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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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 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 ~~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 ~~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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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 ~~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 ~~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 ~~对公司聘用~~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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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及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作出~~ 项。 ~~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 会以特别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 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 ~~、 规章、 公~~ 司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者 本章程规定的,以 的,以及股 ~~东 大~~ 会以普通决 ~~议 通过可能~~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 对公司产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 如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中包括不同类别 如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中包括不同类别 的股份,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须 的股份,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须 经出席该类别股份股东 ~~大~~ 会并有投票 经出席该类别股份股东会并有投票权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 ~~大~~ 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连)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交易事项时,关联 (连) 股东不应当参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 会~~ 决议的公告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连) 股东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 关联 (连) 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 要求其回避。 联 (连) 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 股东 ~~大 会~~ 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 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 (连) 交易事项 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 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 (连) 关 出席 ~~大~~ 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 系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 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 决,并宣布出席会 议 的非关联 (连) 方 票表决。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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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 修订后 ~~法、有效,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 ~~大 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公司将不与董事 ~~和 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 司将不与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 ~~、监事 候~~ 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 会~~ 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 ~~大~~ 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 进行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 会~~ 的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 会~~ 选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 一 一 举董事 ~~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股东及其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选董事 ~~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 ,应当实行累积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投票制。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 的~~ 简历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和基本情况。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八条 董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 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 会~~ 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选举产生。 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可由监事会、~~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 ~~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则由公司职工~~ 按下列规定进行: ~~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 (一)每一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 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 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 股东 ~~大 会~~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 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 ~~事 时~~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 (一)每一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 的董事 ~~、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 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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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 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二)股东投给董 ~~事 、监事 候~~ 选人的表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 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 ~~、监事 候~~ 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投票无效; 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三)按照董 ~~事 、监事 候~~ 选人得票多少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 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 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 ~~监事 人~~ 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 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 选董事 ~~、监事 的~~ 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 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 超过出席股东 ~~大 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事 、监事 候~~ (五)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 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 ~~、~~ 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当按照 ~~监事 候~~ 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 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 将导致董事 ~~、监事 人~~ 数超过该次股东 ~~大~~ 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会应选出的董事 ~~监事 人~~ 数的 ~~, 股东大会 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 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 公~~ 司 应将该等董事 ~~、监事 候~~ 选人提交下一次 股东 ~~大 会~~ 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 ~~事 、监事 人~~ 数少于该 次股东 ~~大~~ 会应选出的董事 ~~、监事 人~~ 数 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 后召开的股东 ~~大 会~~ 上对缺额的董事 ~~、监 事 进~~ 行选举。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原因导致股东 ~~大 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 不能作出决议 议外,股东 ~~大 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或不予表决。 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 ~~大~~ 会审议提案时,不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 对 ~~得 对~~ 提案进行修改 ~~, 否则,有关 变~~ 更应 提案进行修改, 若 变更 ,则 应当被视为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东 ~~大 会~~ 上进行表决。 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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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九条 股东 ~~大~~ 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票表决。 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 ~~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连) 关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 票、监票。 股东 ~~大 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或 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 ~~大~~ 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 股东 ~~大~~ 会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 股东会现场、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市 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 股东、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 ~~大 会~~ 的股东,应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同意、反对或 者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弃权”。 第九十四条 股东 ~~大~~ 会决议应当按照法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券监管规则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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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 ~~大 会~~ 变更前次股东 ~~大 会~~ 决议的,应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当在股东 ~~大 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 ~~大 会~~ 通过有关董事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监事事 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 、监事监事事 就~~ 任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选举该董 时间为选举该董事 ~~、监事监事事 的~~ 股东 ~~大 会~~ 决 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六条 股东 ~~大 会~~ 通过有关董事 ~~、 监事事 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 、监事监事事 就~~ 任 时间为选举该董事 ~~、监事监事事 的~~ 股东 ~~大 会~~ 决 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七条 股东 ~~大~~ 会通过有关派现、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应当在股东 ~~大 会~~ 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 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体方案。 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一 一 一 第 节 董事 第 节 董事的 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 董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事: 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为能力;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5 年; 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被宣告缓刑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 年; 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 ~~处以 证~~ 券市场禁入 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处罚 ,~~ 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 、其他有权监管机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构、证券交易所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 措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施 ,期限未满的; 他内容。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期限未满的;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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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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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在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连 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 ~~成员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在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连 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 ~~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 ~~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 ~~人提供担~~ ~~保~~ ~~;~~ (五~~)不得违反~~ 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 ~~东大会~~ ~~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 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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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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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行交易; 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 或 者股东 ( 六 ~~)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 得利用职 会决议通过 ,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 (七)不得 ~~将 与~~ 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有;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益; 机会的除外;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公~~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 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本章程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七)不得 接受他人 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归为己有;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 (连) 关系损害 担赔偿责任。 公司利益;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连)关系的关联 (连)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一 ~~一~~ 第 百〇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 务 , 执行职务应当以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况;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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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 修订后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况; 准确、完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五)应当如实向 ~~监事 会~~ 提供有关情况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和资料,接受 ~~监事 会~~ 对其履行职责的合 准确、完整; 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妨 ~~碍 监事 会 或~~ (五)应当如实向 审计委员 会提供有关 ~~者监事~~ 行使职权; 情况和资料,接受 审计委员 会对其履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妨碍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 ~~大 会~~ 予以撤换。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 ~~职 。~~ 董事辞职应 ~~向 董事会 提~~ 交 前辞 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 公司 提交书面 书面辞职报告 ~~, 董事会 将~~ 在2 日内披露 辞职报告, 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有关情况。 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第一百〇四条 如因董事的辞 ~~职~~ 导致公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 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 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 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的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剩余 剩余独立董事不能继续符合公司股票 独立董事不能继续符合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时,在改 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时,在改选出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定,履行董事职务 ~~。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 履行董事职务 。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 ~~提出辞职 或~~ 者任期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 的~~ 义务在 ~~辞职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董事 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以及~~ 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承担 的 忠实 义务 ,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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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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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八~~ | -- | ||||
| ~~第一百〇九~~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 -- | |||
| ~~大会负责。~~ | |||||
| ~~第一百一十~~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13 名董事组成,其中5 名为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至少3 名且至少占董事 会人数的1/3。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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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 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 ~~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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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 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 回 购~~ 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 ~~东 大~~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 ~~的 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对外担保 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 (连)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解聘公司首席运营官(COO)、首席技术 司首席运营官(COO)、首席技术官 官(CTO)、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CTO)、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项; (十)制 定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 ~~订 公~~ 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者 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 ~~大 会~~ 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 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 本章程 ~~规~~ 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定以及~~ 股 ~~东 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 股东会审议。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 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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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名委员会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环境、社会及治理(ESG) 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 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 施 。~~ 超过股东 ~~大 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 ~~大 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 会~~ 作出说明。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的 工~~ 作效率 ~~和 科~~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 学决策。 议,提高 工作效 ~~率 和~~ ,保证 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 会~~ 批准。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财、关联(连)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连)交易、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当公司对外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投资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批准。当公司对外投资达到法律、法规、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易所相关规定中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规定的 准时,应报股东会批准;当公司对外投 股东会审议标准时,应报股东会批准; 资运用资金未达到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当公司对外投资运用资金未达到股票 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规定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 的股东会审议标准时,决定权归属公司 关规定中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时,决 董事会。 定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 第一百一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 易事项如下: 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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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 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 ~~大 会~~ 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 ~~大 会~~ 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但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 东 ~~大 会~~ 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 会~~ 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但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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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 会~~ 审议;
(七)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等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 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 或~~ 债务重组;转 让或者受让研究 ~~与开发~~ 项目;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述购买、 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一百一十七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 关联(连)交易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连)方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连)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 联(连)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连) 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 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二)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等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连) 交易事项。 (三)公司为关联(连)方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 ~~大 会~~ 审议。
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七)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等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 者 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 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 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述购买、出售 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一百一十七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 关联(连)交易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连)方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连)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 联(连)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连) 交易,应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等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连) 交易事项。
(三)公司为关联(连)方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本 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 ~~大 会~~ 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 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 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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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决定对外担保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提 供对外担保。 |
定对外担保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 外担保。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 ~~会会议~~ ~~,~~ ~~召~~集~~和~~ ~~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 召集、 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第一百二十二~~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 委员会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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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 (三)会议期限;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九)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特快专递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的会议通 递送,或者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知,以专人或特快专递递送,或者以传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 ~~当由 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半数的董事(董事授权其他董事出席 外, 董事会会议应 有 过半数的董事(董 的,视同出席会议)出席方可举行 ~~。每~~ 事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视同出席会 ~~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 议)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一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人 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连)关系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 有关联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连)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连)关系的董事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连)关系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经无关联(连)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连)关系董事出席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连)董事人数不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 会~~ 审 关联(连)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议。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董事会的无关联(连)董事人数不足3 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 人的,应 当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应同时符合 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其相关规定。 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 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应同时符合其 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以现场举手或投票表决为原 时会议,以现场举手或投票表决为原 则,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则, 或可以采用 书面、视频会议、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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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下~~ ~~,~~ ~~可采~~ ~~取~~ ~~书~~面、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 ~~通~~ ~~讯设备等形~~ ~~式~~ 召开。 |
会议、传真或 | 其他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 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审~~ ~~慎选择并~~ ~~以~~ 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 ~~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 ~~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以上~~ ~~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 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 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 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涉及表决事 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连)交易事项时,非关联 (连)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连)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 |
||||
|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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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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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连)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 告同时披露。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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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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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条件。 |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
|
| 他职责。 |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连)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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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件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连)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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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利和支持。 | |||
|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 的职权。 |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 名,必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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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担任召集人。 |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机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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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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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事项。 |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定。 |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
|
| 会负责制定。 |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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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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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四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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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第五节 | 董事会秘书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 ~~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 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第一百三十六~~ | -- | ||||
| 第六章 | ~~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总裁1 名,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总裁1 名,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 解聘。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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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本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〇一条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五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 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 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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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 ~~四十四~~ |
--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工作制度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裁工作制度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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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 、监事会 的~~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报告制度;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六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 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 合~~ 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 合同 同规定。 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 本章程的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偿责任。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 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一~~ -- ~~第 节 监事~~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 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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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务。~~ | |||||
| ~~第一百五十六~~ | -- | ||||
| ~~第一百五十~~ ~~七~~ |
-- | ||||
| ~~第一百五十八~~ | -- | ||||
| ~~第一百~~ ~~五十九~~ |
-- | ||||
| ~~第二~~ | ~~监事会~~ | -- | |||
| ~~第一百六十条~~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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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 ~~)~~ ~~依照~~ ~~《~~ ~~公司法~~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 ~~,~~ ~~对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 ~~可以进~~ ~~行调查~~ ~~;~~ ~~必要时~~ ~~,~~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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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 | -- | ||
| ~~第一百~~ ~~六十三~~ |
-- | ||
| ~~第一百~~ ~~六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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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 | -- | ||
| ~~第一百六十六~~ | -- |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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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A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 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
第一百六十五条A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 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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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个月 结~~ 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 报告。
H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H 股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披 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且在股东周年 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1 天编制完成年度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首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披 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首6 个月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编 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年度业 绩、中期报告、中期业绩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年度 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 并披露 中期报告。
H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H 股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披 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且在股东周年 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1 天编制完成年度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首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披 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首6 个月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编 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上述财务 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年度业绩、中期 报告、中期业绩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 ,~~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 ~~大 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 ~~大 会~~ 违反 ~~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 ~~必须 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 ,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 股东会违反 《公司法》 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 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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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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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 | -- | |||
| ~~第一百七十二~~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 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实施利润 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与现金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 ~~独立董事~~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可向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 ~~投票~~ ~~权~~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 ~~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股东~~大~~ 会对~~利润~~ ~~分~~ ~~配~~ 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 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实施利润 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与现金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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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 并 及~~ 时答复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 过半数 通过。公司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会上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公司在召开审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议分红的股东 ~~大 会~~ 上应为股东提供网 如下: 络投票方式。 1.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在足 如下: 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1.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在足 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股利,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本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且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 股利,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 分红的相关要求。 本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 且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 分红的相关要求。 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1 亿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 元。 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2.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1 亿 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元。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东整体利益;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东整体利益;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 其他条件。 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 其他条件。 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 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 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 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年 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 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一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审议批准下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由公司董事~~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一 ~~会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议的下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1.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 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在足 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 本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且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的相关要求。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 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年 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一 审议批准下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一 议的下 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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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准 。~~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 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 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 程中,需与独立董事 ~~、监事~~ 充分讨论。 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 会 ~~、监事会~~ 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 ~~过半 数同意及全体监事~~ 过半数同意,方能提 交公司股东 ~~大 会~~ 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 ~~大 会~~ 的议 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独立董事应 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 独立意见~~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 股东 ~~大 会~~ 审议,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 会~~ 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 ~~大 会~~ 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公 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 ~~大~~ 会召开前向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 会~~ 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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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
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 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 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 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审议 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 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 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 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公司独立 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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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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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 标为剩余股利。 当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合并报表 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合并 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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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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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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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 | 第一百七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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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 告。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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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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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的~~ 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 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 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 ~~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 天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 ~~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 天事先 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 ~~第一百八十五~~ | -- |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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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 的~~ 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 ~~应当 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 纸上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应同 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 ~~需要~~ 减少注册资 本时, ~~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 ~~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报纸上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 ~~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 ~~书 的~~ 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 ~~减资后的~~ 注册资本 ~~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后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本章程规定的 报纸上 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及香港联交所 网站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 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本章 程规定的 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及 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 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 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 本章程规定的 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及香港联交所网 站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 减少 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 百七十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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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30 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 润。 | |||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承担赔偿责任。 | |||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经~~ ~~营~~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 ~~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经~~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 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 〇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 存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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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之二以上通过。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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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 ~~清~~算组~~,~~ ~~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 ~~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 ~~立~~ ~~清~~算~~组进~~ ~~行~~ 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 ~~清算组进~~ ~~行清算~~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〇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 成 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 。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清算义务 ,给公 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 ~~行清算~~ 。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 ~~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公司~~ ~~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通知、 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 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 上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告。债权人应当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 本章程规定的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 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公 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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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当制 ~~定 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 会~~ 或者人 当制 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民法院确认。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 ~~宣告 破~~ 产。 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 ~~公司经~~ 人民法 ~~院 裁定宣告~~ 破产后,清算 人民法院 受理 破产 申请 后,清算组应当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 会或者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 报股东会或者人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申请公司 ~~注销 登~~ 记 ~~,公告公司终止~~ 。 请 注销 公司登记。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成员 ~~应当忠于职~~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 ~~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 ~~务 ,不得利用职权~~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清算组 成 员 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公司财产~~ 。清算组 ~~人 员~~ 因故意或者重大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 过失给 ~~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第十 章 修改章程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二百一十一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 ~~应当 修~~ 改章程: 公司 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一)《公司法》或 者 有关法律、行政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的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载的事项不一致 的 ; (三)股东 ~~大 会~~ 决定修改章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的 。 第二百〇七条 股东 ~~大~~ 会决议通过的章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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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大~~ 会修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就本章程而言,控股股东,是指 (一)就本章程而言,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 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 0%, 额 超过 50%的股东; 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 但 ~~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例虽然 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 足以对股东 ~~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的股东。《香港上市规则》对“控股股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香港上市规 东”另有定义的,在涉及有关事项时, 则》对“控股股东”另有定义的,在涉 从其规定。 及有关事项时,从其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是 ~~指 虽不是公司的~~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行为的 自然 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关联(连)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三)关联(连)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实体或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管理人员等实体或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及人员之间的关系,以 间接控制的企业及人员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连)关系。本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连)关系。本 章程中“关联(连)交易”的含义包 章程中“关联(连)交易”的含义包 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 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 易”;“关联(连)方”包含《香港上市 易”;“关联(连)方”包含《香港上市 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 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 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 含义一致,“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 含义一致,“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 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 ” 含义一致。 含义一致, 总裁 的含义与《公司法》 “ ” 一 中 经理 的含义 致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 工商行政 管~~ 理局最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 以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 以 ~~” “ ”~~ 上”、“以内 ~~、 以下~~ ,都含本数; 上”、“以内”,都含本数;“以外”、 ~~“ ”~~ “ “ ” “ ” ~~以低 、~~ 以外”、“低于”、“多 低于”、“多于 、 过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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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于”不含本数。 | |||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 ~~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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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 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生效。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 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生效。原《赛力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动失效。 |
二、修订相关议事规则草案
1、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公司根据前述《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相应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草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 案)》。
2、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公司拟根据前述《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相应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草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 规则(草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 权人士,为发行并上市的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香港证券监管规定及规 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发行并上市实 际情况,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 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在发行并上市完成 后,对其内容也亦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 理变更登记、审批或备案等事宜。
汇报完毕,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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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 后适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相应废止。
汇报完毕,请审议。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0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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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修订及 废止了部分治理制度。
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审议程序 |
|---|---|---|---|
| 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股东大会 |
| 2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修订 | 股东大会 |
| 3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废止 | 股东大会 |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利润分 配管理制度》进行废止,其相关内容已结合最新监管要求整合纳入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等文件中。
除上述制度外,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将其他 相关制度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 予以删除,并修改部分失效规则名称。
汇报完毕,请审议。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0 月15 日
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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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治 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申请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的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拟对发行境 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情况,公司修订了部分治理制 度草案。
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审议程序 |
|---|---|---|---|
| 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 修订 | 股东大会 |
| 2 |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 修订 | 股东大会 |
| 3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草案) | 修订 | 股东大会 |
除上述制度外,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将其他 相关制度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 予以删除,并修改部分失效规则名称。
上述制度经股东大会(如需)批准后,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现行相应公司治理制度自动失效。 汇报完毕,请审议。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0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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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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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未 经审计),上半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40,890,216.11 元。截 至2025 年6 月30 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897,455,190.51 元。
为进一步提高分红水平、增加分红频次、切实回报广大投资者,增强投资者 获得感,公司结合经营发展实际、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及可持续发展需要,拟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A 股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A 股股东每10 股派 送现金3.10 元(含税)。截至2025 年6 月30 日,公司总股本1,633,366,086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06,343,486.66 元(含税),占公司2025 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7.22%。
本次利润分配的分派对象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 股股东。如在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A 股总股本 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汇报完毕,请审议。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0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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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平稳、有 序、规范运作,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 时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 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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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确定股东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提案内容。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不召集的,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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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刊登在《公司 章程》内规定的媒体。公司计算20 日和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但包括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
前款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收到该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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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在通 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 记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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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 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 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安排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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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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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位数 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材料无法辨认;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四)传真登记处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 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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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2 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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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权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与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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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重庆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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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不多于”,含本数;“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及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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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 会议,且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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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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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召开时;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交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提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临时会议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 会议召开五日前,通过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者其 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递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 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书面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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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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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九)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1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1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换届时,新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在股东会选举产生 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当日或次日召开,也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的通知时限确定召开 日期。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董事人 数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布另行召开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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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的董事视为出席会议。董事如果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的,应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授 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原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交会议主持人;如因特殊情况,委托书原件不 能在会议召开前送交会议主持人,该委托书应该以传真方式在会议召开前送交会 议主持人,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该授权书原件应尽快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因故中途退席,应向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 对剩余表决议题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 该董事对剩余议题的表决意向视为放弃。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董事中途出席董事会的,对此前已付诸表决的决议 可以征求该董事的意见,并将其表决意向计入已表决议题的表决票数内。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而后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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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转入下一议题等。董事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 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约时间,提高议事效率和决 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 对于列入董事会议程的事项,董事会在审议时,需了解其要点和 过程情况的,董事会可以要求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对议题所涉及的 问题进行说明、解释。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 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同时选择2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过传真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通讯表决的,通讯表 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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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在委托董事已经书面明确表决意见时只能按照其委托表决意见代其表决,不符合 委托人表决意见的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数。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 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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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本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由本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执行和落实,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督办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有权就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 质询。
第五章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的专人负责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董事的 意见及建议。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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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会议记录、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委托书、决议的表决票、会议 决议文件等作为本公司档案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簿一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予 以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六章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 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按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及按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作出披露,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如适用)备案。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人员必须保守机密, 违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 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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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平稳、有 序、规范运作,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及《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 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审计委员 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 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应 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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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确定股东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提案内容。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不召集的,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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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刊登在《公司 章程》内规定的媒体。公司计算20 日和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但包括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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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收到该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连)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作出的其他披露。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 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在通 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 记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 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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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 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在召开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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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安排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发言及在股东会上投票,除非个别股东 受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 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 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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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股东为香港有关法律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 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上担任其股东代理人或代表; 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 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 其代理人)在会议上发言及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 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正式授权),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有关权利及权 力包括在允许举手表决时,以个人身份于举手表决时投票。
第二十九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根据所适用的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 议召开前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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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材料无法辨认;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四)传真登记处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 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 议。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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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在所适用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情况 下,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连)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2 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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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权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连)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与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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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重庆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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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不多于”,含本数;“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 股股 票并在香港上市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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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 使职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 次 会议,约每季度一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十 四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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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召开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交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提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临时会议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 会议召开五日前,通过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者其 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递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 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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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书面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
(四)会议事由及议题;
-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九)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1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1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换届时,新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在股东会选举产生 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当日或次日召开,也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的通知时限确定召开 日期。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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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董事人 数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布另行召开董事会会 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的董事视为出席会议。董事如果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的,应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授 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原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交会议主持人;如因特殊情况,委托书原件不 能在会议召开前送交会议主持人,该委托书应该以传真方式在会议召开前送交会 议主持人,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该授权书原件应尽快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连)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连)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连)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连)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连)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因故中途退席,应向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 对剩余表决议题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 该董事对剩余议题的表决意向视为放弃。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董事中途出席董事会的,对此前已付诸表决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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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征求该董事的意见,并将其表决意向计入已表决议题的表决票数内。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而后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 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转入下一议题等。董事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 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约时间,提高议事效率和决 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 对于列入董事会议程的事项,董事会在审议时,需了解其要点和 过程情况的,董事会可以要求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对议题所涉及的 问题进行说明、解释。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 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同时选择2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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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过传真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通讯表决的,通讯表 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在委托董事已经书面明确表决意见时只能按照其委托表决意见代其表决,不符合 委托人表决意见的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数。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连)交易事项时,关联(连)董事不得对 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 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
(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
(连)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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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连)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连)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连)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如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 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应同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致使 本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由本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执行和落实,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督办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有权就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 质询。
第五章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的专人负责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董事的 意见及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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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会议记录、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委托书、决议的表决票、会议 决议文件等作为本公司档案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簿一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予 以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六章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董事会会议 所议事项或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按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及按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作出披露,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如适用)备案。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人员必须保守机密, 违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 股股票 并在香港上市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 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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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 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公司应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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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会批准。董事会 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四)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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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法务部门完善有 关法律手续,特别是需要及时办理的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 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需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裁指定有关部门对 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
(二)建立对外担保的备查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
-
2、担保的种类、金额;
-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4、担保方式。
-
(三)加强担保期间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
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
-
(四)及时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
-
(五)及时按照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
(六)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
-
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或审核对外担保的相关合同,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 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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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三)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四)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对外担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 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在发生如下事项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日后十五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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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六章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承担的风险大小、损失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任何个人,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如由于其无权或越权行为签订的担保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后,公司有权向该无权人或越权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对外担 保决议,致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条 因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致使公司承担法律 所规定的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 有权向其追偿,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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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赛力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赛力 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超过3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3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 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 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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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及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 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如实回答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 有可操作性,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 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 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 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 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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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 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 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任命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 秘书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四)向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将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管理;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 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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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不得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不得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不得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 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 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 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 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 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 做出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 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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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规范,明确规 定涉及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拟对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 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报告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报告交易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 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 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 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报告交易所并督促公司立 即公告。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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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 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向交易所报备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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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 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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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公司应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上述 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 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 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四)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
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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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法务部门完善有 关法律手续,特别是需要及时办理的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 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需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裁指定有关部门对 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
(二)建立对外担保的备查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
-
2、担保的种类、金额;
-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4、担保方式。
(三)加强担保期间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 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
-
(四)及时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
-
(五)及时按照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
(六)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
-
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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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或审核对外担保的相关合同,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 切文件;
-
(二)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
(三)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
(四)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对外担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 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在发生如下事项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日后十五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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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承担的风险大小、损失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任何个人,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如由于其无权或越权行为签订的担保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后,公司有权向该无权人或越权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出对外担 保决议,致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公司或股东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条 因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致使公司承担法律 所规定的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 有权向其追偿,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 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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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 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 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3、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
4、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
5、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 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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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年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年度经 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水平。
第七条 根据公司内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 确定不同的基本年薪标准,基本年薪不浮动,按月平均发放。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与公司利润完成率及目标 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年薪方案上限以孰高者确定。 第十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 领取报酬,并应按照《公司章程》办理。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内部董事不另行发放津贴。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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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与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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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草案)》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赛力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超过3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3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连)交 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 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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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 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及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 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如实回答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 有可操作性,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 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 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 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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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 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 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 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任命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 秘书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四)向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将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管理;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连)交易;
-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
他资产;
-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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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 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不得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不得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不得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 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 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 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 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 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 做出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 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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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规范,明确规 定涉及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拟对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 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报告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报告交易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 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 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 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报告交易所并督促公司立 即公告。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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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 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向交易所报备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 范》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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