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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ANALYTICAL (SHANGHAI)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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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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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必要的关联交易坚持公允确定价格;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采取回避原则;

(六)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七)公司对于关联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 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 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董事会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 会批准。

(三)董事长的决策权限:

董事长有权决定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二)项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关 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可 以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与公司日 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者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 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