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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LAND SECURITIES CO., LTD.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9
Aug 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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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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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9-4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19 年8 月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 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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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请各位股东审慎投票,不要重复投票。由于股东重复投票
-
导致对该股东的不利影响及相关后果,由该股东个人承担。 (五)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8 月22 日下午14:30。
-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
2019 年8 月22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8
-
月21 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前一日)下午15:00 至2019 年8
-
月22 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公司将在2019 年8 月17 日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9 年8 月15 日。
-
(七)会议出席对象:
-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19 年8 月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均有 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
(八)会议地点:南宁市滨湖路46 号国海大厦1 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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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办法〉的 议案》
上述第(一)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上述议 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 年7 月2 日、8 月6 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附件, 以及本公告附件3。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
|---|---|---|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备注 |
|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
||
| 100 | 总议案 | √ |
| 非累积投票提案 | ||
| 1.00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 2.00 | 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办 法》的议案 |
√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个人股东持证券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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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 登记。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 证券账户卡及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包括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 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法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能证明 委托法人股东资格的有效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等)及其法定代表 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并加盖法人股东印章的书面 委托书。
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委托书至少应当在大会召开前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登记时间:
2019 年8 月16 日至2019 年8 月21 日,上午9:30 --11:30, 下午14:00--17:00 (休息日除外)。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文件的要求:
-
1.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
2.委托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
3.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
-
4.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1-5539038 0771-5532512 传 真:0771-55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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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刘峻、李素兰
(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及要求详见本通知附件1。
六、备查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 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办法》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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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 (一)投票代码:360750;
(二)投票简称:国海投票;
-
(三)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
-
意、反对、弃权。
-
(四)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
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 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 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 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程序
-
(一)投票时间:2019年8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09:30—
-
11:30和13:00—15:00。
-
(二)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 (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8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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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9 年8 月22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二)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 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 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三)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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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750,股票简称:国海证券)的股东,兹委托 先 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
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特授权如下:
一、代理人具有表决权
二、本人(本单位)表决指示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备注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该列打勾 的栏目可 以投票 |
|||||
| 100 | 总议案 | √ | |||
| 非累积投票提案 | |||||
| 1.00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
| 2.00 | 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捐赠办法》的议案 |
√ |
三、本人(本单位)对审议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 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亲笔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性质、数量:
委托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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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联系地址及邮编: 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联系电话:
注:本授权委托书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本授权委托书剪 报或复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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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对外捐赠行为, 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西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 国资发〔2013〕7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有关管理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 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下属企业应按照法人治理原则,建立健全本企业对外 捐赠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实施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对外捐赠的范围。 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 赠和其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 指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 育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 指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定点扶贫地区、 定点援助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协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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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等。
(三)其他捐赠。 指除上述捐赠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 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五条对外捐赠的原则。
(一)权责清晰。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 明确,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 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是 捐赠行为的主体,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二)载体明确。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 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 或政府部门进行。党委、政府组织的捐赠,以及国资委、监管部 门、行业自律组织等牵头组织的捐赠,公司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实 施。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三)量力而行。 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经营规模、盈 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在年度捐赠预算 内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支出标准。资不抵债、经营亏损 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 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诚实守信。 按照内部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发生各类虚假捐 赠等有损公司形象或可能带来风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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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程序及管理权责
第六条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 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公 司年度预算管理,并编制专项说明,详细说明全年对外捐赠预算 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并对上年捐赠的实 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于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 项,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财务管理部组织公司各下属企业每年按要求编制对外捐赠 预算,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统一管理。各下属企业应按本条规定 要求编制专项说明报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汇总。
第七条对外捐赠实行审批制。 公司成立对外捐赠审核组, 负责审核对外捐赠事项。审核组成员由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财 务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增加相关专业审核人员。公司对外捐赠由申请部门提出后,党群 工作部作为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立项审核,初 步判断必要性及可行性后提交审核组会商,审核组形成一致意见 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八条对外捐赠审批权限。
(一)对外捐赠支出金额在年度预算内的,单个捐赠项目 10 万元以下的,经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 分管领导、总裁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单个捐赠项目10 万 元(含)至100 万元的,提交董事长办公会审批;单个捐赠项目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的,提交董事会审批;单个捐赠项目 500 万元(含)以上的,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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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对外捐赠审核组--财 务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如涉及签署合同的)--申请部门分管领 导、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裁--董事长--董事长办 公会(单个捐赠项目10 万元(含)以上)--董事会(单个捐赠 项目100 万元(含)以上)--股东大会(单个捐赠项目500 万元 (含)以上)。
(二)对外捐赠金额在年度预算外的,需履行公司预算管理 规定的决策程序后再组织实施。
(三)涉及固定资产捐赠的,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需 履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捐赠事项如有报备或信息披露要求 的,还需履行有关规定。
第九条加强对外捐赠的监督与管理。
(一)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对外捐赠执行情况, 出现变更捐赠资金用途等与捐赠预定事项不相符的情况时,应及 时向公司报告,如在捐赠款项拨付前出现上述情况的,应重新履 行审批程序。
(二)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外捐赠事项的登记工 作,办公室负责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做好对外捐赠事项的信 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 渠道开展对外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担任公司下属企业监事 的公司员工应当将下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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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范围。
(四)各下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实施 对外捐赠行为,并在每笔对外捐赠项目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报备对外捐赠实施情况。
(五)公司对外提供捐赠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取得合法凭据, 并由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账务和税务处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按规定程序开展对外捐赠工作的;
- (二)不履行或者未恰当履行职责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上述违规行为,视违规情节轻重扣减相关责任 人员的年度考核分值0.5-3 分。具体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 行。
第十二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进行问责处理的,按公司问 责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解释 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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