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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LAND SECURIT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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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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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 公司须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 数的三分之一;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 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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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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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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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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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五年以上财会、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 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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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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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选举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基本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上述情况同时报送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认定。经审核,符合担任 董事条件但不符合担任独立董事条件的,可作为公司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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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 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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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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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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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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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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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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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如需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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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董事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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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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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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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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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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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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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 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 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应的津贴。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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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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