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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LAND SECURIT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an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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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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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20-0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9〕2565号文核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向原股东配售1,228,983,542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4,196,511.50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43,143,288.02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配股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29-0000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的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 2020年1月14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工商银行南宁市南湖支行、交通银行广 西区分行、农业银行南宁分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招商银行南 宁分行等5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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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营运 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 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滕强、刘启群可以 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 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五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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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国泰君安。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 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 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 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 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 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泰君安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国泰君安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 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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