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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LAND SECURIT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y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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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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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522号文核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期债券合计发行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募集资 金已于2015年5月13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5〕第29-0000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和债权人 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于2015年5月21日与兴业 银行南宁分行、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华 夏银行南宁分行、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等5家银行分别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 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国泰君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国泰君安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凌杨斌、滕强 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 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 安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 人。国泰君安证券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 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 向国泰君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 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泰君安证券可以要求单方面 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