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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LAND SECURITIE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Ma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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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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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我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国海证券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琛 | 联系电话:(010)60837674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邱志千 | 联系电话:(010)6083871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0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
不适用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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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0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次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注:2021 年 1 月,国海证券因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聘请中信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自 2021 年 1 月起承接原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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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公司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梧 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投资集团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保持国海证券独立性、避免 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2.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为国海证券 控股股东后的相关后续计划承诺 3.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为国海证券 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后的相关承诺 4.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海证券及全体 高级管理人员、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 限公司关于资产重组做出的承诺 5.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梧州索芙特 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靓本清超市有限 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永盛 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西融桂物流集团有限公 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 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投资集 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以现金方式全额认 购公司配股可配售股份的相关承诺 6.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保国海证券 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7.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广西融桂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国有 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持有解除限 售股份的相关承诺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 及其理由 |
1、国海证券公开配股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原委派滕强先生、刘启群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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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为公司公开配股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20 年 9 月,国 海证券收到国泰君安《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函》,滕强先 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公开配股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 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君安委派谢良宁 先生接替滕强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2、2021 年 1 月,国海证券因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聘请中信证券担任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此前与国泰君安签 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公司与国泰君安的保荐协议自行终 止。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 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 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 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 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 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 2.报告期内中国证 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的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 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20〕第 11 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 习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 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 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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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 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 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 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 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 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 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 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 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 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 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 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 行宁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 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银 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 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 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 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 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 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 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 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 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 货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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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 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 按照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 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 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 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 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 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 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 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 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 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 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 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 业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 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0 号),监管措施指 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 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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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89号),监管 函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1.6条、第8.6.4条 规定。 15、2020 年12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 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 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81 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 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12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 件认定,我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 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 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12 月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 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号), 监管措施指出:2018年、2019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 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2020 年半年报中的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 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 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 况再次发生。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 重大事项 |
1、2020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 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 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 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 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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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 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 号),认定赵文丛、宋 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 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 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 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 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 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 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 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 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 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保 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 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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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王 琛 年 月 日 邱志千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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