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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LAND SECURITIE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Mar 28, 2012
53794_rns_2012-03-28_07f36767-eaef-40fe-a5ec-2ebaf1dd26e3.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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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ZHONG LEI CERTIFIED 地址 (Add):北京丰台区星火路 1 号昌宁大厦 8 层 PUBLIC ACCOUNTANTS 电话 (Tel):(008610)51120371 传真 (Fax):(008610)51120370 邮编 (Post ): 100070 Add: Changning Building Xinghuo Road 网址: www.zlcpa.com.cn 邮箱 (E-mail):[email protected] Fengtai District Beijing CHINA
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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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海证券”)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1 年度的合 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 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 [2012]中磊审 A 字 第 0095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印发《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文),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2006 年第 2 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资金占用及清欠方案的披露和报送要求》的要求,国海证券编制了列示于本专项说 明所附的 201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该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国海证券的责 任。经过对该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所审计国海证券 2011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 计资料和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发现不一 致。除了对国海证券实施于201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 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或其他程序。为了更好地理 解国海证券201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 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供国海证券向证券监管部门呈报及 2011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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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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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附件: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
总表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宁光美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丁亭亭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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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
| 编制单位: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资金往来方类别资金往来方名称资金往来方与本公司的关系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2011年期初资金余额2011年累计发生金额(不含资金利息)2011年偿还累计发生金额2011年12月31日资金余额形成原因性质备注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应收款项4,200,000.004,200,000.00 股东承诺承担的诉讼赔偿款非经营性小计4,200,000.004,200,000.00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股东应收款项1,095,000.001,095,000.00 股东承诺承担的诉讼赔偿款非经营性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收款项1,780,950.001,780,950.00股东承诺承担的诉讼赔偿款非经营性广西荣桂贸易公司股东应收款项1,272,300.001,272,300.00股东承诺承担的诉讼赔偿款非经营性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收款项900,000.00900,000.00股东承诺承担的诉讼赔偿款非经营性广州市靓本清超市有限公司股东应收款项258,886.74258,886.74股东承诺承担的诉讼赔偿款非经营性小计5,307,136.745,307,136.74合计9,507,136.749,507,136.7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其它关联方 | ||||||||||
| 注:按照借壳上市方案,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诺按其所持有的国海证券股权比例承担国海证券诉讼案件的赔偿责任或返还责任。按照约定,上述承诺应于借壳上市实施完成之日生效。2011年7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油上海销售有限公司起诉案做出终审判决,国海证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未超出国海证券已就该案计提的预计负债,股东无需履行相关承诺;四川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案已达成调解,本公司已一次性补偿四川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00万元,按照承诺国海证券原有股东应按所持有原国海证券的股权比例承担此1200万元,相应补偿款将在2011年度的分红款中扣除履行相关承诺。因此至本报告期末,以上事项作为应收款项处理。” | ||||||||||
|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彭思奇 会计机构负责人:韦海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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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