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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LAND SECURITI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9
Apr 1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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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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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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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周文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了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定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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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1,740,815,64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2952%。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58,274,6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824%。
2.经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自有资金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七)《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九)《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9 年修订)〉 的议案》;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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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会议同时听取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2018 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关于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自有资金投资业务规模与风险限额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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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467,620,0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3%;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关于审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9 年修订)〉 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798,99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6%;反对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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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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