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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LAND SECURITI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Apr 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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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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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750 证券简称:桂林集琦 公告编号: 2005-03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四届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05 年 3 月 26 日送达全体董事,于 2005 年 4 月 6 日在集琦科技园 工程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6 人,实到董事 6 人,公司监事列 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有 效表决票数为 6 票,在公司董事长刘及响先生主持下,以 6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一致通过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4 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4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经大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公 司2004 年度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29,108,210.51 元。由于出现亏 损,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9,687,826.29 元,本年度无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决定2004 年度利润不分配,也不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4 年年度报告》及《2004 年年度报告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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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
(一)第十三条
原条款: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化学原料药 及制剂,中成药及制剂,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保健品、饮料、 制药机械、化妆品的制造与销售;化学试剂,染料、工业用油、金属 制品、手动用具、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家用电器、乐器、办公用品、 橡胶、皮革、建筑材料、家具、日用百货、纤维原料、针纺织品及服 装、制绣、地毯、玩具、茶叶、农副产品、食品、瓶装酒、材料处理、 汽车货运;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 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 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现改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化学原料药 及制剂,中成药、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保健品、饮料、化妆 品的制造与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 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二)第四十三条
原条款: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 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 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 额外的利益。
现改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三)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的第(二)、(三)
款
原条款: (二)决定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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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包括订立重要合同(担保、抵押、借贷、受托经营、委托、 赠与、承包、租赁等)、投资引进等。
(三)决定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事项。
现改为: (二)决定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 担保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上述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决定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 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上述重大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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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估或审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第五十六条
原条款: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 加会议。
现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五)新增第五十七条
新增: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 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六)第五十九条
原条款: 第五十九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股东应当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
现改为: 第六十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通过 网络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和参加投票,三者具 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 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 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七)第七十三条
原条款: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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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改为: “第七十四 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类别表决。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类别表决,应当由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新增第七十九条
新增: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类别决议通过: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 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 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九)新增第八十条
新增: 第八十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十)原章程第七十九条
原条款: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现改为: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 决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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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八十条
原条款: 第八十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 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现改为: 第八十二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至少有两 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监票与清点。
股东大会表决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监票 人或计票人。
监票人负责监督现场表决结果,并与计票人共同当场清点统计 表决票,并当场将表决结果如实填写在现场表决统计表上。监票人、 讲票人应当在现场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网络表决结果由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获得。
现场表决票、现场表决统计表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表一并存档。 (十二)第八十一条
原条款: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 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现改为: “第八十三条 公司根据现场表决统计表和网络投票表 决统计表汇总后的结果确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十三)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七)款
原条款: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现改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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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于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 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条 原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五)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如需要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董事聘请;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现改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 询机构;
(六)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如需要独立财务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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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董事聘请;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第(五)、第(六)项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其余的应当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十五)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之第(三)、(四)
款
原条款: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单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确认的净资产的10%以下的投资方案,包括订立重要合同(担保、 抵押、借贷、受托经营、委托、赠与、承包、租赁等)、投资引进等; (四)决定公司下列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 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 以下的;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 %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 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 的利润或亏损绝对值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 对值的1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被出售资产的净利 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除外);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 加总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的。
现改为: (三)决定公司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 担保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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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决定公司拟与其关联法人达成交易金额高于300 万元低 于30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5%低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决定公司拟与其关联自然人 达成交易金额高于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删除第一百二十五条
原条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一次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 险投资权限为公司净资产额10%以下的投资决策权。包括订立重要合 同(担保、抵押、借贷、受托经营、委托、赠与、承包、租赁等)、 投资引进等。
上述内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后方能 实施。
公司一次订立重要合同(担保、抵押、借贷、受托经营、委托、 赠与、承包、租赁等)、投资引进等,涉及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额10% 以上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经全体董事半数以 上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十七)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之(五)、(六)款 原条款: (五)批准和签署单笔在500 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合同 文件和款项,以及审批和签发单笔在300 万元以下的公司财务预算计 划外的财务支出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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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批准单笔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额5%以下金额的抵押 融资和贷款文件,以及批准10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现改为: (五)决定公司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 担保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上述交易事项在下列标准以内的,属于董 事长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 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 %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决定公司拟与其关联法人达成交易金额不高于300 万元, 且不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第二百一十二条
原条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现改为: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十九)以上各条款如有增加、删除,则以后的条款序号顺延。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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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执行2005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业务
八、审议通过《关于用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弥补累计未弥补亏损 的议案》;
为便于公众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理解和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 经营状况,根据《公司法》“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的 规定,以及证监会计字[2001]16 号文件《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 程序及信息披露》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以2004 年度期末可 用于弥补累计未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对本公司累计亏损 进行弥补。
具体弥补方案为:
1、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04 年12 月31 日, 公司累计亏损额为 119,420,384.22 元;公司盈余公积 20,682,521.73 元,扣除法定公益金4,399,481.77 元后可用于弥补 累计未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为16,283,039.96 元;资本公积 362,549,182.78 元,可用于弥补累计未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为 360,910,059.56 元。
2、按照弥补累计未弥补亏损顺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可用于弥 补亏损的盈余公积16,283,039.96 元弥补累计未弥补亏损后,累计未 弥补亏损余额为103,137,344.26 元,公司再以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 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103,137,344.26 元对累计未弥补亏损余额进行 弥补。
公司弥补累计亏损后资本公积余额为259,411,838.52 元,其中 可用于以后年度弥补累计未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余额为 257,772,715.30 元;盈余公积余额为4,399,481.77 元(系法定公益 金),未分配利润为0.00 元。本弥补亏损议案将提交公司200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公司决定于 2005 年 6 月 6 日召开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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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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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召开时间: 2005 年 6 月 6 日上午 9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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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开地点:集琦科技园产业基地多功能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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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召集人: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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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 、出席对象:截止至 2005 年 5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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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提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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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审议公司《 200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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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审议公司《 200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公司《 200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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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审议公司 200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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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用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弥补累计未弥补亏损的议案
(6) 关于审议公司《 2004 年年度报告》及《 2004 年年度报告摘要》
的议案;
(7) 关于修改《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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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变更坏帐准备计提方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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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计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0) 关于报废部分存货的议案
(1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 、披露情况
以上第( 1 )-( 7 )以及第( 11 )项股东大会提案相关内容在本 次公告已作说明;第( 8 )-( 10 )项股东大会提案相关内容公司已 作《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于 2005 年 3 月 1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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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方式: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帐户及个人身份证;受托 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帐户 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 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股东也可用信函与传 真方式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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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登记时间: 2005 年 6 月 3 日上午 8 : 00 -下午 17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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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登记地点:广西桂林市育才路 55 号公司证券部。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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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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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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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议联系地址:广西桂林市育才路 55 号
联系人:潘华、马雨飞 邮政编码: 541004
电话: 0773 - 5878066 传真: 0773 - 5875328
特此公告。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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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 ( 单位 ) 出席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200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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