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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Aug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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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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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 & Partners

中国﹒厦门 厦禾路666 号海翼大厦A 幢16-17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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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厦门 厦禾路666 号海翼大厦A 幢16-17 楼 电话:86·592·5883666 传真:86·592·5881668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 &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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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 天衡厦顾字第0265 号(意)字第097 号

致: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律师、戴春草律师(以下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2018 年8 月27 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 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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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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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 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 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一切法律 后果负责。

5、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8 年8 月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召 开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8 年8 月1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8 年8 月27 日(星期一)下午14:00 在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 号美亚柏 科大厦2109 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8 月26 日-2018 年8 月27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8 月27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8 月26 日15:00 至2018 年8 月27 日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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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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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滕达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项进 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8 人,代表股份420,687,7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24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 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4 人,代表股份396,486,6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79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4 人,代表股份24,201,1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4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投票表决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汇总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滕达、郭永芳、李国林、申强、苏学武、韦玉荣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曲晓辉、卢永华、蔡志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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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独立董事

  • ① 滕 达获得票数420,633,569 票。

  • ② 郭永芳获得票数420,633,569 票。

  • ③ 李国林获得票数420,633,569 票。

  • ④ 申 强获得票数420,633,569 票。

  • ⑤ 苏学武获得票数420,633,569 票。

  • ⑥ 韦玉荣获得票数420,633,569 票。

  • (2)独立董事

  • ① 曲晓辉获得票数420,632,569 票。

  • ② 卢永华获得票数420,633,569 票。

  • ③ 蔡志平获得票数420,631,569 票。

  •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 事候选人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屈文洲、刘冬颖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为:

    • (1)屈文洲获得票数420,631,569 票。

    • (2)刘冬颖获得票数420,530,669 票。

    •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418,881,64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99.5707%;1,806,12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293%;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美亚宏数放弃国信宏数优先增资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关联股东张雪峰、韦玉荣、苏学武回避表 决。

具体表决结果为:393,398,73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99.9977%;6,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6%; 3,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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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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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致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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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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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臻臻 负责人:孙卫星 戴春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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