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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Mar 2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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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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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8 证券简称:美亚柏科 公告编号:2018-25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5 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并于同年2017年12月25日颁布 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17年制定、修订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 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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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五)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规定,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 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 未来适用法处理。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 报表,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 在利润表中增加“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持续经营净利 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
该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示项目产生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 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 计算:对公司2017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未产生影响;对公司2017年年度经审计 的所有者权益未产生影响;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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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7 年及以前年度的损益产生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与会监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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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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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3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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