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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5

Oct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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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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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8 证券简称: 美亚柏科 公告编号:2015-109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一、会议召开情况

  •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3、召开时间: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6日(星期五)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5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15:00至2015年10月16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4、召开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2号公司一楼2109会议室。

  •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滕达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0,214,85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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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0,210,75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2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5,386,1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4%。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15年10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 3、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 1 、审议通过《关于合资成立北京市美亚宏数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214,8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8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高峰未参加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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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214,8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8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指派郭宏清律师、郭如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 2、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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