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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n 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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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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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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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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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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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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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考核制度以及激励方 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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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 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由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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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 数委员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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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由董事会根据 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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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均由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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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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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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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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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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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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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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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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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及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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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一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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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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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 集人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 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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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7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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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 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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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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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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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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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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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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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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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 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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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授权委托的期限;
- (6)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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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参加现场会议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于会议结束当日签署明 确投票意见,未签署明确意见者视为弃权;对于以其他方式召开的 会议,各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约定的会议召开时间当日签署明确投 票意见,未签署明确意见者视为弃权。因此而导致所审议事项未能 通过的,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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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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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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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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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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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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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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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及其近亲属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 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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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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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其他委员经 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 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 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重新 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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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 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 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 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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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回避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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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质询,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出回答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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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 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做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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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 第31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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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33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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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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