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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1

Feb 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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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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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受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新发生的 若干事实,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的相关情

况进一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系依据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 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发 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起使用, 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 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2011 年 1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相关议案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有效期延长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有效期延长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决议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