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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Feb 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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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100025 Tel: (86-10) 5809-1000 Fax: (86-10) 5809-1100 http://www.jingtian.com 上海: 上海市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3505 室 200031 Tel: (86-21) 5404-9930 Fax: (86-21) 5404-9931 http://www.jingtian.com 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401-2402 室 518026 Tel: (86-755) 2398-2200 Fax: (86-755) 2398-2211 http://www.jingtian.com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 释 义............................................................................................................................3 |
|---|
|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7 |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 |
|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9 |
| 四、发行人的设立......................................................................................................14 |
|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5 |
|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17 |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8 |
| 八、发行人的业务......................................................................................................18 |
|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9 |
|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1 |
|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3 |
|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4 |
|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5 |
|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6 |
|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6 |
|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6 |
|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7 |
|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7 |
|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8 |
|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8 |
|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8 |
| 二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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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本所 | 指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
| 发行人/公司 | 指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 美亚柏科有限公 司/有限公司 |
指 | 发行人前身厦门市美亚柏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
| 信息安全公司 | 指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安全研究所有限公司(原名 为厦门中证信息安全研究所有限公司) |
| 杭州创聚 | 指 | 杭州创聚科技有限公司 |
| 厦门万年网 | 指 | 厦门万年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
| 天健正信 | 指 |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天健光华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天健光华 | 指 | 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广州通连 | 指 | 广州通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本次发行上市 | 指 | 公司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 《招股说明书》 | 指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 《公司章程》 | 指 | 发行人目前适用的《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
| 《公司章程(草 案)》 |
指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厦门市美亚柏科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 《公司法》 | 指 |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 通过并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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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 和国公司法》 | ||
|---|---|---|
| 《证券法》 | 指 |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 通过并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 《创业板管理办 法》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 办法》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
| 境内 | 指 | 中国境内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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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作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 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委派孔雨泉律师、胡安喜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具体完成 发行人委托的有关事宜。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要求,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授 权和批准、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 股东、股本结构及其演变、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法人治理结构、税 务、环保和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募集资金运用、资产、重大债权债务、重 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发行人申请文件法律风险评价等情况的文件、记录、 资料,以及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在进行上述工作的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 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所有法律文件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影印件或副本与正本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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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
本所及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 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本所律师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慎审阅,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 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
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 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上述有关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均依赖 于有关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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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董事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10 年 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 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的议案》、《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关于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关于选举陈少华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包含了本次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 体事宜的授权等《创业板管理办法》中所要求的必须明确的事项;发行人第 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决议内容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10 年1 月26 日,发行人召开了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逐 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完成前 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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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厦门市 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2009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包含 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募集资金 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等《创业板管理办法》中所要求的必须明确的事项;发 行人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三)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
发行人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 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 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的程序和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 效。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具备了现阶段本次发行上市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一) 发行人系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系于 2009 年 9 月 22 日由美亚柏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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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合法存续,已通过厦门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历年年度检验,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发行人前身美亚柏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 年9 月22 日,发行人 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持续经营时间从美亚柏科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 计算已超过3 年。
(三) 根据天健光华出具的天健光华验(2009)GF 字第020020 号《验 资报告》,发起人或股东在发行人的出资履行了验资程序,发行人的注册资本 已足额缴纳。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 大权属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应当满足的 实质性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一)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并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立了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人力行政中心、财务中心、内审中心、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硬件研 制中心、技术支持中心、软件研发中心、拓展中心、培训中心等职能部门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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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根据天健正信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GF 字第 020027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根据天健正信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GF 字第 020027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 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4,000 万元,股本总额超过 3,000 万元,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根据发行人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 发行不超过 1,3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
发行人前身美亚柏科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9 月 22 日,2009 年 9 月 22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
根据天健正信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GF 字第 020027 号《审计报告》 及天健正信审(2010)专字第 02009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专项鉴证报告》,发行人 2008 年度、2009 年度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8,173,224.19 元、26,748,229.84 元,最 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
根据天健正信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GF 字第 020027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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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东权益)为 75,732,147.58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4,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1,3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 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 定。
-
根据天健光华出具的天健光华验(2009)GF 字第 020020 号《验资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 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 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具体包括电子数据取证产品和网络信息安全产品两大 产品系列,以及电子数据鉴定服务和互联网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两大服务体 系。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思明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 保护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的规定。
-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
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 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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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 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天健正信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GF 字第 020027 号《审计报告》和天健正信审(2010)专字第 020092 号《纳税情况专项 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创业 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 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创业板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 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
-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 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
根据天健正信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GF 字第 020027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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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 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
根据天健正信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专字第 020093 号《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 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已明确对 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经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辅导,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
-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 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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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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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 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 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根据发行人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电子数据取证产品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网络信息安全产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数据鉴定及 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电子数据取 证产品项目、网络信息安全产品项目、电子数据鉴定及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项目,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 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创业 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 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 面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 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审计、验 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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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一)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主要经营业务为电子数据取证产品、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电子数 据鉴定服务、互联网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 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完全独立的业 务运作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 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
发行人拥有完整的服务流程、完整的生产经营性资产、相关生产技术和 配套设施、独立完整的采购、研发、销售系统。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 的房屋、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经核查,发行人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发行 人业务和生产经营必需的房产、设备及其他资产的权属完全由发行人独立享有, 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共用的情况。
-
经核查,发行人未以资产、权益或信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不 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产生。
-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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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 发行人拥有自己独立的人事管理部门,建立了员工聘用、考评、晋升等 完整的劳动用工制度,独立负责员工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司相关制度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行人对其劳动、人 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独立管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依法、依公司章程设立,并规范 运作。
-
发行人根据自身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独立设置了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人 力行政中心、财务中心、内审中心、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硬件研制中心、技术 支持中心、软件研发中心、拓展中心、培训中心等职能部门和岗位。
-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
发行人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 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 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 发行人已取得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厦税征 字 350204705420347 号《税务登记证》,依法独立纳税。
(六)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包括研发、生产、采购、销售等。发行人 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自身经营,不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具 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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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 经本所律师认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15 名自然人和一家企业 法人,法人股东广州通连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余15 名自然 人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16 名发起人,除郭永芳为中国香 港居民外其他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关 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及住所的规定,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 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其各自持有美亚柏科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 对应的美亚柏科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各发起人所 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纠纷。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 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 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美亚柏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时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及业务资质证书更名为发行人的手续正在办 理过程中(部分已完成),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风险。 (六)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郭永芳、滕达、刘祥南。郭永芳现持有发行人1,56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9%,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滕达为郭永芳 之子,为公司创始人之一,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具体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刘祥南现持有发行人64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6%,为公司创始人之一,担现任公司董事长,是电子数据取证及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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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专家、学术带头人,也是滕达的老师;自2002 年至今,一直由郭永芳、 滕达、刘祥南三人共同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2009 年8 月,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凝聚力,美亚柏科有限公 司进行股权调整,郭永芳的股权比例下降至39%,刘祥南的股权比例为16%, 两人合计持有55%的股权。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一致性,郭永芳、滕达、 刘祥南三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需要表决事项上保 持一致行动;同时,受让郭永芳 20%股权的李国林亦承诺在股东大会、董事 会行使表决权时与郭永芳、滕达保持一致,因此,郭永芳、滕达、刘祥南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美亚柏科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合法有效,其整体变更为 发行人前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权设置、股 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潜在风险;发行人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三)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发起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和 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 务没有超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本所律师认 为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根据天健正信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GF 字第020027 号《审 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在中国 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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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均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核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 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天健正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已通过2008 年年度检验,发行人的固定资产和主要设备均处于适用状况, 不会影响其持续经营,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 的事由;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 制性措施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
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郭永芳、李国林、广州通连、刘祥 南。
-
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别为杭州创聚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安 全研究所有限公司、厦门万年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2009 年 12 月 18 日该公司 已注销)。
-
其他关联方
(1) 香港柏科有限公司
香港柏科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7 月 27 日,其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10,000 港币,滕国平其 100%股权。滕国平为郭永芳的丈夫,滕达的父亲。 (2) 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
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2 月 26 日,其目前的股权结构为 香港柏科有限公司出资 110 万美元,出资比例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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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近三年的关联交易(不包括发行人与子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
1. 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
|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定价政策 | 2008 年度 | 2008 年度 | 2007 年度 | 2007 年度 |
|---|---|---|---|---|---|---|
| 金额(元) | 比例 | 金额(元) | 比例 | |||
| 柏科(常熟)电机有 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参照市价 | - | - | 4,920,447.06 | 18.74% |
| 香港柏科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参照市价 | 209,901.28 | 0.51% | - | - |
2. 转让专利
2009 年10 月11 日,滕达、田耕将其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计算机取 证勘察工具箱(专利号为“ZL03214778.3”)无偿转让给发行人。
2009 年10 月11 日,滕达、张雪峰将其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计算机 勘察取证专用机(专利号为“ZL 03253565.1”)无偿转让给发行人。
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
根据天健正信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GF 字第020027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近三年关联方应收应付账款余额如下:
| 单位:元 | ||||
|---|---|---|---|---|
| 关联方名称 | 科目名称 | 2009.12.31 | 2008.12.31 | 2007.12.31 |
| 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 | 预付账款 | - | - | 1,809,227.14- |
| 香港柏科有限公司 | 应收账款 | - | 321,992.72 | 600,000.00 |
| 厦门万年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 | 790,800.00 | 761,695.94 |
| 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 | - | 3,300,000.00 |
| 香港柏科有限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 | 45,000.00 | 45,000.00 |
| 香港柏科有限公司 | 应付账款 | - | - | 9,352.88 |
对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的预付账款为向对方采购出口电机产品形 成的往来款,已于2008 年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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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柏科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通过对方进行境外采购形成的货款往 来,已于2008 年结清。
对厦门万年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是与参股公司之间的业务 往来款,该款项已于2009 年底收回。
对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为向对方采购出口电机产品 形成的往来款,已于2008 年结清。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 一般市场公平原则,交易条件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三)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出 具《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 经核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5%以上的股东均已 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五)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及解决同业竞争的 承诺或措施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 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 发行人拥有 4 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证书编号分别为厦国土房证第 00729713 号、厦国土房证第 00729751 号、厦国土房证第 00729752 号、厦国土 房证第 007297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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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23 日,发行人与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厦门软件园 二期研发楼买卖合同》,发行人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购买厦门软件园二期观 日路 12 号 201 单元、301 单元、401 单元、501 单元。该四处房产与发行人已取 得权属证书的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2 号 102-402 单元毗连,本所律师认为, 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2 号 201-501 单元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1. 商标
发行人已申请了 7 项商标,申请号分别为 5743563、6816635、6816636、 6816637、6987940、6987941、7232604。
2. 专利
(1) 发行人已取得 7 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分别为 ZL03214778.3 、 ZL03253565.1 、 ZL200820101527.3 、 ZL200820102384.8 、 ZL200820103156.2 、 ZL200820145499.5、ZL200820145521.6。
(2) 发行人正在申请 11 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9 项,申请号分别为 200810071574.2 、 200810071822.3 、 200810071873.6 、 200810071995.5 、 200810072031.2 、 200810072533.5 、 200910173024.6 、 200910112779.5 、 200910112916.5 ,实用新型专利 2 项,申请号分别为 200920181574.8 、 200920181663.2。
3. 著作权
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取得26 项软件著作权,证书编号分别为软著登字第 042182 号、软著登字第093937 号、软著登字第092158 号、软著登字第092155 号、软著登字第089519 号、软著登字第096123 号、软著登字第092153 号、 软著登字第096120 号、软著登字第089521 号、软著登字第089518 号、软著 登字第089517 号、软著登字第092156 号、软著登字第089522 号、软著登字 第092157 号、软著登字第093938 号、软著登字第089514 号、软著登字第093939 号、软著登字第096122 号、软著登字第096124 号、软著登字第0961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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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著登字第111696 号、软著登字第0166196 号、软著登字第0166195 号、软 著登字第0166193 号、软著登字第0170746 号、软著登字第0183455 号。
(三) 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财产的权属证书、证明材料的核查并经发 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对上述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 发行人主要财产抵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厦门思明支行、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 的《厂房按揭借款合同》,发行人将思明区观日路12 号102 室、202 室、302 室、402 室房产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厦门思明支行。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签订的《抵押合 同》,发行人将思明区观日路12 号201 单元、301 单元、401 单元、501 单元 的房产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
-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 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纠纷。
(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本 所律师认为,该等重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 定,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潜在纠纷;该等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作 为合同一方,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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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它应收、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设立至今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 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况
-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 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形。
-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注册资本变化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发
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安全研究所有限公司
2005 年5 月12 日,美亚柏科有限公司与陈新共同投资设立厦门中证信息 安全研究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 万元,其中发行人以货币出资40 万元, 陈新以货币出资10 万元。
2009 年5 月12 日,陈新将其所持厦门中证信息安全研究所有限公司20% 的股权转让给美亚柏科有限公司。同日,美亚柏科有限公司决定对厦门中证 信息安全研究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150 万元,注册资本增至200 万元。
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09 年10 月23 日,厦门中证信息安全 研究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安全研究所有限公司”。
(2) 杭州创聚科技有限公司
2008 年4 月28 日,美亚柏科有限公司出资100 万元在杭州设立杭州弓戟 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08 年7 月1 日,杭州 弓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杭州创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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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厦门万年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2000 年4 月27 日,美亚柏科有限公司与香港中华万年网有限公司投资设 立厦门万年网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均为20 万美元,其中, 美亚柏科有限公司出资9 万美元,香港中华万年网有限公司出资11 万美元。 经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批准,2009 年12 月18 日,厦门万年网完成工商注销登 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对外投资的行为均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在可预见的近期经营规划中没有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 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改均 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发行人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 上市后实施。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章程(草案)》的条款已载明《公司法》 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关于上市公司章程 应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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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了健全的 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本所律师审查,该 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行为或 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 变化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三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及职 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执行的税种、税率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均已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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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 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08 年 因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被查补增值税100,277.07 元,信息安全公司 2007 年因逾期申报被处罚款100 元,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 税,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思明分局出具的厦环思函[2010]5 号文、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 年1 月21 日出具的厦环监[2010]表007 号文、厦环 监[2010]表008 号文、厦环监[2010]表009 号文,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近三年没有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 根据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没有发生因违反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根据发行人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 资金将用于电子数据取证产品项目、网络信息安全产品项目、电子数据鉴定 及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项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用于主营 业务,投资项目已经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并已经厦门市环境保护 局出具审批意见,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上述项目不涉及与 他人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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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持有发行 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经核查,信息安全公司2007 年因逾期申报被处罚款100 元,杭州创聚未 在规定时间内申报2008 年度企业年检被处罚款4,000 元。信息安全公司已补 办纳税申报,杭州创聚已根据规定补办了企业年检手续,及时缴纳罚款,未 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所律师认为,信息安全公司、杭州创聚受 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长、总 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审阅了《招股说明书》 特别是其中引用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 风险。
二十二、 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发行人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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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部分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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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 picture [347 x 26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绪生
经办律师:
孔雨泉 胡安喜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3-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