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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4
Sep 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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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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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2014 年半年度持 | 续督导跟踪报告 |
|---|---|
|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美亚柏科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大伟 |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但敏 |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规章 制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根据最新 股本和相关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了 《公司章程》。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 度均能有效执行。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持续督导期内,每月由银行寄送 募集资金账户的对账单,保荐代表人 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专户1 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 表人于2014年6月9-10日对募集资金 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 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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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东大会1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未列 席股东大会。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事会3 次,其中现场召开董事会2 次。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未列席董事会。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事会3 次,其中现场召开监事会2 次。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未列席监事会。 5.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 6 (1)现场检查次数 月 9 日-10 日对公司进行了 1 次现场检 查,检查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部决 策与控制、信息披露、承诺事项等情 况。 是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问题:公司于2014年5月,变更了坏账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准备的计提政策,将应收款项(应收 况 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根据信用风险特 征组合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的比例由 原来“账龄在2-3年的,50%;3年以上 的,100%”修改为“账龄在2-3年的, 30%;3-4年,50%;4-5年,80%;5 年以上,100%”。 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 告,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正》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4 年上半年,保荐人发表独立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意见 6 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3月14日,发表同意公司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2014年3月28日,发表了关于公司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将部分项目节余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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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4年3月28日,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 见,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 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 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价报 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3年度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4、2014年3月28日,发表关于美亚柏 科2013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 核查报告,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三 方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情况; 5、2014年4月,发表了关于公司2013 年度跟踪报告; 6、2014年6月,对公司现场检查后, 出具2014年上半年现场检查报告。 |
|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除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年度、半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外,公司不存 在需要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完整合规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4 年6 月9-10 日,对公司董事、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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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和高管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 目“追加投资超算中心(云 计算中心)”的投资进度有 所延迟,主要是由于该项 目二期计划在公司新购置 的研发大楼(厦门科技创 新园研发中心3 号楼)实 施,因该大楼于2012 年 11月交房,相关配套设施 尚需一定的时间进行规划 建设,故该项目实施进度 相应推迟 该项目采取分期建设 并已陆续投入使用。 |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 注意募投项目进度,公 司研发大楼已投入使 用,超算中心项目在实 施中。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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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 1.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 分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永芳、李 国林、刘祥南、申强、丛艳芬、张雪峰、吴鸿伟、 赵庸、高峰、黄基鹏、张乃军,以及自然人股东郭 泓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
是 | 不适用 | |
| 3.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永芳、滕达和刘祥南、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李国林、广州通连及作为股东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强、吴鸿伟、丛艳芬、 黄基鹏、张雪峰、赵庸、高峰、张乃军签署了《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确认及保证在承诺函 签署之日前与美亚柏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 争情形;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与美亚柏科 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自身 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与美亚柏科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 争;承诺不利用从美亚柏科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 或间接参与与美亚柏科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进 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美亚柏科利益的其他竞争行 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美亚柏科 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 将立即通知美亚柏科,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与美亚柏 科;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美亚柏科或 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承诺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 4.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永芳、滕达和刘祥南、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李国林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一致 性,郭永芳、滕达、刘祥南三人签订了《一致行动 |
是,上述协 议已于2014 年3月15日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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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互为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 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均为各 方应一致行动进行表决的内容。 (2)、各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 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3)、在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 形外,一致行动人为公司股东的,各方保证在参加 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本协议他方保持一 致。在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 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协议他方代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 (4)、在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 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各方亦与协议他 方保持一致。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 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协议他方代为 投票表决。 (5)、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满36个月时止。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 非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除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外,李国林也承诺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内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 表决权时与郭永芳保持一致。 |
到期,公司 实际控制人 郭永芳、滕 达和刘祥南 续签一致行 动协议,期 限自2014 年3月16起 日至2017 年3 月15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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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郭永芳、刘祥南、李 国林、广州通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 承诺:在本人/本公司持有美亚柏科股份期间,本人/ 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公 司将尽量避免与美亚柏科发生关联交易,如与美亚 柏科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人/ 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公司将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和《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如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 6、股权激励承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为4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其中锁定期1 年,解锁期3年。(1)自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 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 让; (2)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起12个月后, 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解锁, 分别自授予日起12 个月后、24 个月后及36 个月后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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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30%、 30%。(3)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为: 激励对象当年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对于按照股权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标 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1)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 8%、8.5%、9%;(2)以 2011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公司每年净利润不低于 基准年净利润的 120%、140%、160%。 7、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 是 不适用 购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1%股权时对剩 余 49%股权收购的承诺:公司承诺在满足《投资协 议》约定的业绩考核期满,达到收购前提条件时立 即启动收购新德汇公司剩余 49%股权程序。收购价 格应不低于:2015 年新德汇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0×49%。 新德汇股东苏学武: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珠 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1%股权时的业绩承 诺:新德汇股东苏学武先生承诺,经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后,新德汇公司 2013 年度经审 计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1022 万元,2014 年度经审计后 的净利润不低于 1204 万元,2015 年度经审计后的净 利润不低于 1430 万元。各方一致同意,对新德汇公 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经审计后的净 利润进行累计考核,如果三年经审计后的累计实际 净利润总额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的,苏学武先生 应对收购方给予现金补偿,补偿计算公式如下:现 金补偿 =(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 - 三年累计实 际净利润总额)×51%。 8、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时的承 是 不适用 诺:承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 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 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及整改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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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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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 __
罗大伟 但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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