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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3
Sep 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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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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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美亚柏科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大伟 |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但敏 |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进一步修订 完善了《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 度均能有效执行。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持续督导期内,每月由银行寄送 募集资金账户的对账单,保荐代表人 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专户1 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 表人于2013年5月对募集资金项目进 行了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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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展情况与信息披露文件 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东大会1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未列 席股东大会。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事会4 次,其中现场召开董事会3 次。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未列席董事会。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事会4 次,其中现场召开监事会3 次。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未列席监事会。 5.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 5 (1)现场检查次数 月 20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生产经营、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 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承诺事 项等情况等。 现场检查报告已按要求上传至保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荐业务专区。 送 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1: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中“追加投 况 资超算中心(云计算中心)”项目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原计划投入金额 为 2,862.49 万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735.67 万元,投资进度有所延迟。主 要是由于公司超算中心(云计算中心) 二期配套设施计划在公司新购置的研 发大楼(厦门科技创新园研发中心 3 号楼)实施。但该大楼于 2012 年 11 月交房,相关配套设施尚需一定的时 间进行规划建设,故该项目实施进度 相应的推迟; 2:公司年报第 121 页,“其他应收款 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内容和“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的性质或内容”不 一致,公司解释是因为对这两处应该 填写内容理解不到位所致; 3:公司财务报表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 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 编号相一致,公司未在财务报表表内标 识附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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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的相应整改 措施情况: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募投项目进 度,公司研发大楼已投入使用,超算 中心项目在实施中,预计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保荐机构提请美亚柏科在年报披露 中,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相 关内容披露。公司年报第 121 页,“其 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内容 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的性质或 内容”不一致,公司解释是因为对这 两处应该填写内容理解不到位所致, 已提请公司注意; 3:公司财务报表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 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 编号相一致;公司未在财务报表表内 标识附注编号,主要是由于深交所年 报编制系统未提供报表项目附注编号 项,公司年报从编制系统中导出,故 漏了对财务报表主要报表项目进行附 注编号。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发表独立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意见 4 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13 年 3 月 27 日,发表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 查意见,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 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 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 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2、2013 年 3 月 27 日,发表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 查报告,认为 2012 年度,公司严格执 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有效地 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 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情况; 3、2013 年 4 月 12 日,发表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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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度跟踪报告; 4、2013年4月24日,发表关于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 民币5,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 |
|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除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年度持续 督导跟踪报告外,公司不存在需要保 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完整合规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无 |
| (2)培训日期 | 无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1、公司年报第121页, “其 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单位 情况”内容和“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收款的性质或内 容”不一致,公司解释是 因为对这两处应该填写内 容理解不到位所致; 2、公司财务报表表内各主 |
1、保荐机构提请美亚柏 科在年报披露中,严格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30号”相关内 容披露。公司年报第121 页,“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五名单位情况”内容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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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 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 号相一致,公司未在财务 报表表内标识附注编号; |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款的性质或内容”不一 致,公司解释是因为对 这两处应该填写内容理 解不到位所致,已提请 公司注意。 2、公司财务报表表内各 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 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 附注编号相一致;公司 未在财务报表表内标识 附注编号,主要是由于 深交所年报编制系统未 提供报表项目附注编号 项,公司年报从编制系 统中导出,故漏了对财 务报表主要报表项目进 行附注编号。 |
|
|---|---|---|
|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 划中“追加投资超算中心 (云计算中心)”项目截止 2012年12月31日,原计 划投入金额为2,862.49 万 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735.67 万元,投资进度有 所延迟。主要是由于公司 超算中心(云计算中心) 二期配套设施计划在公司 新购置的研发大楼(厦门 科技创新园研发中心3 号 楼)实施。但该大楼于 2012 年11 月交房,相关 配套设施尚需一定的时间 进行规划建设,故该项目 |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 注意募投项目进度,公 司研发大楼已投入使 用,超算中心项目在实 施中,预计在2013年12 月31日前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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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进度相应的推迟 | ||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1.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郭永芳、李国林、刘祥南、 申强、丛艳芬、张雪峰、吴鸿伟、 赵庸、高峰、黄基鹏、张乃军,以 及自然人股东郭泓承诺: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3.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永芳、滕达 和刘祥南、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李国林、广州通连及作为股东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强、 吴鸿伟、丛艳芬、黄基鹏、张雪峰、 赵庸、高峰、张乃军签署了《避免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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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确认及 保证在承诺函签署之日前与美亚 柏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 争情形;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 发展与美亚柏科经营范围相同或 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自身 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与美亚柏科进 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承诺不利用 从美亚柏科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 或间接参与与美亚柏科相竞争的 活动,并承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 能损害美亚柏科利益的其他竞争 行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 业机会与美亚柏科所从事的业务 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 争,将立即通知美亚柏科,并将该 商业机会让与美亚柏科;如出现违 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美亚柏 科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 况,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
||
|---|---|---|
| 4.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永芳、滕达 和刘祥南、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李国林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 一致性,郭永芳、滕达、刘祥南三 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互为 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均为各方 应一致行动进行表决的内容。 (2)、各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 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3)、在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 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一致行动人 为公司股东的,各方保证在参加公 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本协 议他方保持一致。在协议有效期 内,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 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协议他方代 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4)、在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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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 开会议表决时,各方亦与协议他方 保持一致。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 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 加会议时,应委托协议他方代为投 票表决。 (5)、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时 止。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 非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除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外,李国 林也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36个月内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 表决权时与郭永芳保持一致。 |
||
|---|---|---|
|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郭 永芳、刘祥南、李国林、广州通连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 的承诺:在本人/本公司持有美亚柏 科股份期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 本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子企业或 公司将尽量避免与美亚柏科发生 关联交易,如与美亚柏科发生不可 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 人/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或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厦门市美亚柏科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愿承 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6.公司高管滕达、张雪峰承诺:滕 达及张雪峰将2003年申请注册的 名称为"一种计算机勘察取证专用 机"(专利申请号为 "ZL03253565.1")的实用新型专利 权无偿转让给公司,并作出承诺: "无偿转让给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是本人自愿的,不会 基于此前持有该专利及/或将该专 利转让的事实对厦门市美亚柏科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争议、 补偿、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 |
是 | 不适用 |
| 7.公司高管滕达、自然人田耕承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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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诺:滕达及田耕将 2003 年申请注 册的名称为“一种计算机取证勘察 工具箱”(专利申请号为 “ZL03214778.3”)的实用新型专利 权无偿转让给公司,并作出承诺: “无偿转让给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是本人自愿的,不会 基于此前持有该专利及/或将该专 利转让的事实对厦门市美亚柏科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争议、 补偿、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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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 __
罗大伟 但 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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