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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3

Sep 5, 2013

55197_rns_2013-09-05_069da005-1f01-4d0e-9fcf-1703e2711352.PDF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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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美亚柏科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大伟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保荐代表人姓名:但敏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进一步修订
完善了《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
度均能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持续督导期内,每月由银行寄送
募集资金账户的对账单,保荐代表人
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专户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
表人于2013年5月对募集资金项目进
行了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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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一 展情况与信息披露文件 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东大会1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未列 席股东大会。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事会4 次,其中现场召开董事会3 次。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未列席董事会。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事会4 次,其中现场召开监事会3 次。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未列席监事会。 5.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 5 (1)现场检查次数 月 20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生产经营、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 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承诺事 项等情况等。 现场检查报告已按要求上传至保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荐业务专区。 送 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1: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中“追加投 况 资超算中心(云计算中心)”项目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原计划投入金额 为 2,862.49 万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735.67 万元,投资进度有所延迟。主 要是由于公司超算中心(云计算中心) 二期配套设施计划在公司新购置的研 发大楼(厦门科技创新园研发中心 3 号楼)实施。但该大楼于 2012 年 11 月交房,相关配套设施尚需一定的时 间进行规划建设,故该项目实施进度 相应的推迟; 2:公司年报第 121 页,“其他应收款 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内容和“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的性质或内容”不 一致,公司解释是因为对这两处应该 填写内容理解不到位所致; 3:公司财务报表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 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 编号相一致,公司未在财务报表表内标 识附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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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的相应整改 措施情况: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募投项目进 度,公司研发大楼已投入使用,超算 中心项目在实施中,预计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保荐机构提请美亚柏科在年报披露 中,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相 关内容披露。公司年报第 121 页,“其 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内容 和“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的性质或 内容”不一致,公司解释是因为对这 两处应该填写内容理解不到位所致, 已提请公司注意; 3:公司财务报表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 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 编号相一致;公司未在财务报表表内 标识附注编号,主要是由于深交所年 报编制系统未提供报表项目附注编号 项,公司年报从编制系统中导出,故 漏了对财务报表主要报表项目进行附 注编号。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发表独立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意见 4 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13 年 3 月 27 日,发表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 查意见,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 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 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 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2、2013 年 3 月 27 日,发表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 查报告,认为 2012 年度,公司严格执 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有效地 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 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情况; 3、2013 年 4 月 12 日,发表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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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2012年度跟踪报告;
4、2013年4月24日,发表关于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
民币5,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除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年度持续
督导跟踪报告外,公司不存在需要保
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完整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培训日期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1、公司年报第121页,
“其
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单位
情况”内容和“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收款的性质或内
容”不一致,公司解释是
因为对这两处应该填写内
容理解不到位所致;
2、公司财务报表表内各主
1、保荐机构提请美亚柏
科在年报披露中,严格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30号”相关内
容披露。公司年报第121
页,“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五名单位情况”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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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
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
号相一致,公司未在财务
报表表内标识附注编号;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款的性质或内容”不一
致,公司解释是因为对
这两处应该填写内容理
解不到位所致,已提请
公司注意。
2、公司财务报表表内各
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
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
附注编号相一致;公司
未在财务报表表内标识
附注编号,主要是由于
深交所年报编制系统未
提供报表项目附注编号
项,公司年报从编制系
统中导出,故漏了对财
务报表主要报表项目进
行附注编号。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
划中“追加投资超算中心
(云计算中心)”项目截止
2012年12月31日,原计
划投入金额为2,862.49 万
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735.67 万元,投资进度有
所延迟。主要是由于公司
超算中心(云计算中心)
二期配套设施计划在公司
新购置的研发大楼(厦门
科技创新园研发中心3 号
楼)实施。但该大楼于
2012 年11 月交房,相关
配套设施尚需一定的时间
进行规划建设,故该项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
注意募投项目进度,公
司研发大楼已投入使
用,超算中心项目在实
施中,预计在2013年12
月31日前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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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实施进度相应的推迟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不适用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郭永芳、李国林、刘祥南、
申强、丛艳芬、张雪峰、吴鸿伟、
赵庸、高峰、黄基鹏、张乃军,以
及自然人股东郭泓承诺: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不适用
3.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永芳、滕达
和刘祥南、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李国林、广州通连及作为股东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强、
吴鸿伟、丛艳芬、黄基鹏、张雪峰、
赵庸、高峰、张乃军签署了《避免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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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确认及
保证在承诺函签署之日前与美亚
柏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
争情形;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
发展与美亚柏科经营范围相同或
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自身
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与美亚柏科进
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承诺不利用
从美亚柏科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
或间接参与与美亚柏科相竞争的
活动,并承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
能损害美亚柏科利益的其他竞争
行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
业机会与美亚柏科所从事的业务
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
争,将立即通知美亚柏科,并将该
商业机会让与美亚柏科;如出现违
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美亚柏
科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
况,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4.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永芳、滕达
和刘祥南、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李国林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
一致性,郭永芳、滕达、刘祥南三
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互为
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均为各方
应一致行动进行表决的内容。
(2)、各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
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3)、在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
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一致行动人
为公司股东的,各方保证在参加公
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本协
议他方保持一致。在协议有效期
内,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
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协议他方代
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4)、在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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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
开会议表决时,各方亦与协议他方
保持一致。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
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
加会议时,应委托协议他方代为投
票表决。
(5)、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时
止。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
非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除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外,李国
林也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36个月内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
表决权时与郭永芳保持一致。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郭
永芳、刘祥南、李国林、广州通连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
的承诺:在本人/本公司持有美亚柏
科股份期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
本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子企业或
公司将尽量避免与美亚柏科发生
关联交易,如与美亚柏科发生不可
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
人/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或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厦门市美亚柏科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愿承
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不适用
6.公司高管滕达、张雪峰承诺:滕
达及张雪峰将2003年申请注册的
名称为"一种计算机勘察取证专用
机"(专利申请号为
"ZL03253565.1")的实用新型专利
权无偿转让给公司,并作出承诺:
"无偿转让给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是本人自愿的,不会
基于此前持有该专利及/或将该专
利转让的事实对厦门市美亚柏科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争议、
补偿、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
不适用
7.公司高管滕达、自然人田耕承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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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诺:滕达及田耕将 2003 年申请注 册的名称为“一种计算机取证勘察 工具箱”(专利申请号为 “ZL03214778.3”)的实用新型专利 权无偿转让给公司,并作出承诺: “无偿转让给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是本人自愿的,不会 基于此前持有该专利及/或将该专 利转让的事实对厦门市美亚柏科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争议、 补偿、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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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 __

罗大伟 但 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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