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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Sep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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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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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11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容如下: | 容如下: | 容如下: | 容如下: |
|---|---|---|---|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
| 条文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1 条 | 为了保证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 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厦门美亚柏科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本 制度。 |
为了保证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 门市 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本制度。 |
|
| 第4 条 | 公司与第3 条第(2)项所列主体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 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
公司与第3 条第(2)项所列法人 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3 条第(2)项 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 人 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 |
|
| 第5 条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3)第3 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至第(3)项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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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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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 条 |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 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 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1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 移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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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 条 |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关联交 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虽属于总经理、董事会有权 决策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 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 (三)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 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 正常运作的,该关联交易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虽属于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决策的关 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 (三)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事 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董事会因 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关联交易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 第28 条 |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 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 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 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11 条、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24 条的规定披露前 款关联交易事项。必要时,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以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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