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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Sep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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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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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召开的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审议 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1条 为保证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之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1条 为保证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 的合法性,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 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 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
| 第20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可以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20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股东大会通知的其它地点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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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24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 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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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公司的股 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25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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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1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第31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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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45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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