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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Sep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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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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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公司拟对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1、因原激励对象卓婧、向东升、胡海斌、毛宪标、赵明文、侯绍东、徐吉兵、 方均滩、叶炳悦9人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拟对其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4,800股(占其获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60%)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实施后,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 本的变动,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第6条及第19条进行修订。
2、因公司旧版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新的经营许可证已领取,故需对 《公司章程》第13条的经营范围进行修订。
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第45条、第80条、第82条、第 84条及第196条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
22,170.64 |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22,158.16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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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 营范围: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等需经许可 的金融、咨询项目);批发零售电子计算 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代制作网页、 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网站建设;互联网 上网服务(限分公司经营)。经营各类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 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
第13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 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证券、期货等需经许可的金融、咨询项目);批发 零售电子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代制作网 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网站建设;互联网上网 服务(限分公司经营)。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内版电子出 版物批发零售(有效期至2020 年3 月31 日)。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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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及技术除外。国内版电子出版物批发 零售:非限定发行范围进口电子出版物零 售(有效期至2013 年12 月31 日)。 计算 机软件、硬件设备租赁。经国家密码管理 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开发、生产(有 效期2012年11月22日至2015年11月22 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 营。) |
算机软件、硬件设备租赁。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 准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开发、生产(有效期2012年 11月22日至2015年11月22日)。(以上经营范 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后方可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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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170.64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170.64万股, 其他种类股0股。 |
第19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158.16 万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158.16 万股,其他种类股0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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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条 股东大会一般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以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4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应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要求, 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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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0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采 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信息。 |
第80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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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2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
第82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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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提供便利。 | ||
|---|---|---|---|
| 第84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 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监事时,必须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84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股东大会就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如拟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多于1 人,应 实行累积投票 制,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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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6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 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 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
第196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充分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每年 按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期间间隔 :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 应 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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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 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财务负责人会同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 度现金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现金分红条件 、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 可分 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母公司 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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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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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议,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会审议。 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求等事宜, 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 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 2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 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审议;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 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 。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 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 、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 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一 资者)的意见,以每三年为 个周期,拟定股东回 报规划方案。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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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
|---|
|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
| 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
| 行情况。 |
|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 |
| 分配预案时,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就 |
| 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
|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定期报 |
| 告中披露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
| 议。 |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者 变更: |
|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
|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如遇 |
| 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 |
| 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
|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
| 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
|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
|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 |
| 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 |
| 润分配政策调整或 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 |
| 络投票方式。 |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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