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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Aug 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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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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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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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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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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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了加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 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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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信息及其他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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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和 证券部 承担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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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分公司的 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 信息的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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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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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工 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第6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时,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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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以下总称“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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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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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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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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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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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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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发生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
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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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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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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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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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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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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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 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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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或单项涉案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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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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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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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业绩预告及盈利预测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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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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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的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认 定为异常波动或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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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拟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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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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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司涉及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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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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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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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大风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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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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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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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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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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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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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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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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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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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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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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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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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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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重大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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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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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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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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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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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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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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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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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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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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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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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聘任、解聘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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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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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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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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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公司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更正;
-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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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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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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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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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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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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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 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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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 或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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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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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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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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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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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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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将以上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告 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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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上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或发生上 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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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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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公司应披露的 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 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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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 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供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先传真再随后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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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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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披 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 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 定将信息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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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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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 握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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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负责定期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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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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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准确、真实、及时向 证券部 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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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所提供的信 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 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应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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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证券部 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 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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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当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除应遵循内部报告程序外,公司还应当 立即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厦门证监局报告,同时在两个工 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对 公司的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如遇特殊原因,公司无法在短期内形成处理结果的,报告中可先写 明相关情况、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并在重大事项处理结束后,另 行上报处理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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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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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部门稽查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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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被其他有权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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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被媒体持续报道,信访投诉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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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发生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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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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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 第22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23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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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条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
|---|---|
| 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 |
| 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 | |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
| 第25条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
|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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