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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Dec 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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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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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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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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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 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厦门市美亚柏科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 制定本制度。

  •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 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 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 第3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 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 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 第4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 动。

  • 第5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 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 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 第6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 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 第7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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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 第8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 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 于对外捐赠。

第9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 (1) 救济性捐赠,即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向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以及困 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 的捐赠;

  • (2)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 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的捐赠;

  • (3)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以外,公司处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 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捐赠。

  • 第10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 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 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 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原则

  • 第11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 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 (1) 单笔金额低于100 万元的捐赠由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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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 (2) 年度累计金额100 万元以上但低于500 万元的捐赠,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实施;

  • (3) 年度累计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捐赠,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 第12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 审核,公司财务中心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办法第 11 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 程序。

  • 第13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司总部有 关部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 第14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公司财务中心、董事会秘书备案,公司财务 中心、审计部门应定期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

第五章 其他事项

  • 第15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 第16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1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18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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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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