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Oct 21, 2011

55197_rns_2011-10-21_4c1eaf4b-bcb0-48d7-9e69-818002c69a0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 picture [79 x 11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厦门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 第2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第3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由第 5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4条 公司与第 3 条第(2)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 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第5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 第 3 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4) 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 第6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1)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 3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3 条或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第7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 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8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9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 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等);

  • (3) 提供财务资助;

  • (4) 提供担保;

  •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受托销售;

(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10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 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利益的原则;

  • (3) 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 (4)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11条 关联交易审议权限: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但其应就相关 交易事宜及时向董事会呈交书面报告:

  •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 万元,或者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关 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 (二) 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 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 (三)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 虽属于总经理、董事会有权决策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 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 (三) 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关联交 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12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为关联董事:

  • (1) 交易对方;

  •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 5 条第(4)项的规定);

  •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 5 条第(4) 项的规定);

  •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第13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应经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为关联股东:

  • (1) 交易对方;

  •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5) 交易对方或者直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 5 条第(4)项的规定);

  • (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 (8)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14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 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回避的,知悉情况的 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 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 第15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 (1)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包括交易标的的运营现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 仲裁等法律纠纷;

  • (2)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记录、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 (3)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 (4)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和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过 程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 第16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人民币或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审议 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 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 理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 第17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若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国家定 价,则按国家定价执行;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国家定价, 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定价的,则按行业定价执行;若无国家 定价、亦无行业定价,则按当地市场价格执行;若以上三种价格确 定方式均不适用,则按实际成本另加合理利润执行。

  • 第18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 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 第19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 等方式将资金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3)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4)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 (5)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 第20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借款。

  • 第21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 第22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第 9.7 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市规则》第 10.2.11 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 第23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24条 公司关联交易披露提交的文件及公告内容按《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 第25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 11 条、第 20 条、第 21 条和第 22 条标准的,适用第 11 条、第 20 条、第 21 条 和第 22 条的规定。

  • 已按照第 11 条、第 20 条、第 21 条和第 22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26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第 11 条、第 20 条、第 21 条和第 22 条规定:

  •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 已按照第 11 条、第 20 条、第 21 条和第 22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27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 9 条第(11)至第(14)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 (1)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 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 11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条、第 20 条、第 21 条和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2)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 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 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 易金额分别适用第 11 条、第 20 条、第 21 条和第 22 条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3)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将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 11 条、第 20 条、 第 21 条和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 11 条、第 20 条、第 21 条和第 22 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 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 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根据本条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 第28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

  • 第29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 审议和披露:

  • (1)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2)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3)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其他事项

  • 第30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 第31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 数。

  • 第32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3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 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34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