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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n 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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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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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经2011年06月2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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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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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 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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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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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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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 调研座谈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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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 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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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 息,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 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并将报送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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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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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 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 供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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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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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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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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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违法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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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 管理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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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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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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