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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n 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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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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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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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建立和健全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 进董事会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厦门 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2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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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的为独立董事,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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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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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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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 董事)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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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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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如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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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日常工作联络等 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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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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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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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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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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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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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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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 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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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的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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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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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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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 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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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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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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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书 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 会会议。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 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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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 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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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 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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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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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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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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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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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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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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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发 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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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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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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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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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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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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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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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自发 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 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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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公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 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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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委托非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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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 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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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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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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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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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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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 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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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授权委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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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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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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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 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 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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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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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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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审计委员会表决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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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 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在规定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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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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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 计委员会决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 议委员签字后生效;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委员在 会议决议(或传真件)上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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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应至迟于会议决议产生 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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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 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 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 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 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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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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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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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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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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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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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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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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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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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 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等,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 的保存期限为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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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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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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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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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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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工作细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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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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