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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n 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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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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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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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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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 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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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同时对 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事务代表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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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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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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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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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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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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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 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 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 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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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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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均由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10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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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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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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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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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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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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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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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予以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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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 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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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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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提名委员会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 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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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 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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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 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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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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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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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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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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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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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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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主任委员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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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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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 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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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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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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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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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物色董事、总经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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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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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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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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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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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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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议事细则
第23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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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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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 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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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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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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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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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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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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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 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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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授权委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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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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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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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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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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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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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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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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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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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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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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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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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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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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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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