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n 24, 2011
55197_rns_2011-06-24_bf9975ca-d37f-48ac-bbcc-8e5cf0eda92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九年九月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一章 总 则
-
第1条 为了规范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的运营管理行为,确保总经理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2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 义行使总经理职责的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3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第4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 责。
-
第5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二章 总经理的义务
-
第6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 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
第7条 总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
(1)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
(2) 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3)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
(4)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5)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 司利益的活动;
-
(6)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7)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
(8)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机;
-
(9)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
(10)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 存;
-
(11)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
(12)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 的机密信息。
-
第8条 总经理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 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
第9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 应当知道,该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 告:
-
(1) 涉及刑事诉讼时;
-
(2) 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
(3) 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10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2)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5)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6)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7)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8)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
(9)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10)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11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
第12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 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第13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14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
(1) 凡属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的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签订。
-
(2) 公司的资金运用,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由总经理签发实施。
-
第四章 报告制度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第15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
第16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 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
第17条 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
第18条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 理中的重大问题。
-
第19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总经理办公室提前三天向各部门征集办 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各副总经理、 参加会议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
第20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 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总经理可以邀请董事长参加会议。各部门经理根据总经 理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 议。
-
第2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1) 董事长提出时;
-
(2)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
(3)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
(4)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
-
第22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 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后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
第23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 案。
-
第24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 标进行发放。
-
第25条 总经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26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27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工作细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28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九月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