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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Mar 3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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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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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8 证券简称: 美亚柏科 公告编号:临2011-01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63号”文核准,厦门市美 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50 万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天健正信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3月1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20022号《验资报告》。公司募 集资金总金额人民币540,000,000.00元,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证券承销 费及保荐费等发行费用32,600,000.00元后,汇入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专用帐户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余额507,400,000.00元,经公司扣除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 他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5,993,965.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1,406,035.00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软件 园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以下简 称“兴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 行”)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四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100200129200001897, 截止2011 年3 月1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291.6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网络信息安全产品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903014210002211, 截止2011 年3 月1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993.2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电子数据取证产品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农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0342001040020336, 截止2011 年3 月1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459.9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电子数据鉴定及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4、公司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9970100100076682, 截止2011 年3 月23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3,395.743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 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上述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引泉、吴军华可以随时到上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03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