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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Jan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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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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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关于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分别 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 《备忘录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厦 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 号》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任职人员,且由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经监事会审核。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 《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锁定安排、解锁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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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激励计划》并适当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备 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计划的 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 队、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该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公司的《激励计划》。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汉文、陈少华、郭东辉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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