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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Dec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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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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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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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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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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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加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国 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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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 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 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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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确认业务包含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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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确认业务主要包括:风险和控制评估、财务审计、经营审计、遵循 性审计、绩效审计、尽职调查、舞弊调查、安全审计、IT 审计、 质量审计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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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咨询业务是指为了增加组织价值并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而提供的 顾问及其相关的客户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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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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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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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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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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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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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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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设立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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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审计部门制订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手册》,规范内部审计程序; 同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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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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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 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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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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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10条 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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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行为;
-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人员设置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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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专职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三名。审计部门人员应有明 确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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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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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 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 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 能力。审计部门应组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具备足 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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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 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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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诚实、勤奋、并负责的完成工作,遵守法律,不 得蓄意参加非法活动,应当遵守并协助实现组织的法律和道德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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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尊重所获取信息的价值和所有权,没有适当授权 不得披露信息。
第四章 审计权限和内容
- 第17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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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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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为保证审计部门履行职责,董事会赋予审计部门具有以下主要权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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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 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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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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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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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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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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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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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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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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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二)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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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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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盘点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必要时询证外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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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制止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及 时报告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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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 意见及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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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监督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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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及结果;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19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部门(单位) 或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应当追究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20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环 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 财务报告。 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的 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财务状况,包括对业绩快报和财务报 告的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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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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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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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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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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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二)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管 理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 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 重大事项 。审核、监督和调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 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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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事项发生后,审计部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 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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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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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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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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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审批程序及权限、受托方的诚信 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 督委托理财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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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 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 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是否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 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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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发生后,审计部门及时进行审计, 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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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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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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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购入资产的运营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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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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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 事项发生后,审计部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 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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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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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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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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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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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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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事项发生后,审计部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 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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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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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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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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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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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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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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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和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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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应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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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定三方监管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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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 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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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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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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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 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 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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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进行审 查和评价,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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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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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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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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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 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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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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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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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专项事项。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 审计,包括建设项目预决算、离任(岗)经济责任、重大财务异常 情况、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进行的专项审 计,可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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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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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21条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至少应 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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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外投资、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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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年度、中期及季度财务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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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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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审计方案,指审计部门为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 的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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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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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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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部门(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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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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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成员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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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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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计方案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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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不同类型项目,分类编制审计方案:
分清审计类型,根据各类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审计范围、内 容和重点,有序、优质、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 量,顺利完成审计工作的目标,达到预期审计目的。
- 认真做好审前检查,确定审计目标:
审计前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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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和其他文件资料,尤其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同 时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人员编制及职责分工文件、业务流程等。
- 对较为复杂的且时间跨度较长的审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编制 分项目、分步骤审计实施方案。
第23条 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方案,提前三至五日向被审 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如 受董事会委托对合资项目进行审计的,须提前十五日向被审计单位 送达委托审计通知书。
第24条
实施审计。
(一)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文件、资料或实物,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单位)情 况,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二) 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 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 内审负责人负责现场沟通和指导;
(四)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收集和评价的审 计依据,以及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
第25条 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事项后,应草拟审计报告初稿,由审 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并在履行下列复核程序后并出具内部审计报 告:
(一) 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征询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 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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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计报告编制应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 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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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并 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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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部门根据规定程序将内部审计报告(审 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 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应同时 抄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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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及时做出处理, 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并在审计结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 果、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报告审计部门,如对审计意见和结论有异 议,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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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后续审计及报告。审计部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存在缺陷所 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行后续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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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跟踪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 情况,确保被审计部门(单位)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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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纠正措施落实结 果,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后续审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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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审计部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审计部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说明审查 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果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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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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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务及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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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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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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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年度内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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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 对该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对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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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公司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出具内部 控制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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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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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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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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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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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 第32条 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部门完成审计事项后,必须及时对审计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整 理,立卷装订,建立审计档案,包括: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 项目总结与报告等,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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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关审计事项批准文件和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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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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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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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结论或决定的申诉材料或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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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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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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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复审结论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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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取证材料包括有关的审计底稿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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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审计项目总结与报告包括内审总结(或报告)、审计委员 会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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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审计部门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档案的保存时 间、查阅、借出审批登记手续等。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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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审计委员 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 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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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公 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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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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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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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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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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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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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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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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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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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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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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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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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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