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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6

Jul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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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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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仅指非独立董事, 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 的方式举行。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通讯表决会等)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 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与本细则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 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