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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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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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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资本 公告编号:2020-065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十三次董 事会于2020 年8 月26 日审议通过了《国投资本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修订)》等法律及监 管规则的部分修订,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治建设,贯彻落实 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改情况请见以下《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 修订条文 注:删除线或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处 |
修订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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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原条文 | |||
| 1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 |
依据法 治央企 要求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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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
依据 《上市 公司章 程指引 (2019 修 订)》 第24 条第一 |
| 修订条文 注:删除线或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处 |
修订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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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文 | |||
|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款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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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在会议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 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得出 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在会议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 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 按该规定进行验证得出的股东身份确 认结果为准。 |
依据 《上市 公司章 程指引 (2019 修 订)》 和《沪 深两市 股票上 市规则 (2019 修订)》 均删除 了除网 络投票 外的其 他方式 而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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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依据 《上市 公司章 程指引 (2019 修订)》 第96 条、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股票上 市规则 (2019 修订)》 在第 3.1.5 条改。 |
| 修订条文 注:删除线或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处 |
修订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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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文 | |||
| 5 | 第一百一十条 (十)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第一百一十条 (十)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依据法 治央企 总法律 顾问由 董事会 聘任要 求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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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修改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选定各专门委员会委 员。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战 略、审计与风险管理 、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改 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选定各专门委员会委 员。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依据加 强风险 管理体 系建设 的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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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 (在公司亦称副总裁)若干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在 公司亦称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 法律顾问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依据法 治央企 总法律 顾问为 高级管 理人员 要求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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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 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
依据 《上市 公司章 |
| 修订条文 注:删除线或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处 |
修订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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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原条文 | |||
| 级管理人员。 | 管理人员。 | 程指引 (2019 修 订)》 第126 条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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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实施总法律 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指导企 业法律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经 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全面参与重 大经营决策,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 构开展相关工作。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实施总法律顾 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全~~面指导~~ ~~领~~导 企业 法律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经营管理 中的法律事务,全面参与重大经营决 策,推进公司法治建设, 领导企业法律 事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议事 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 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
依据法 治央企 要求总 法律顾 问推进 公司法 治建 设、列 席董事 会而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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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市 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依据工 商行政 管理机 关更名 修改 |
除上述修改外,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8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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