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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l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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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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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 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至少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推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工 作组组长。组员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资料 收集与研究、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融资方案制订及其他日常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 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半数以上战略 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 式等非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在 保障委员会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 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为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

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与本细则冲突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