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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Mar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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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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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稿的
法律审查意见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我们")接受国投安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公司"、"国投安信")的委托,作为贵司的常 年法律顾问, 就贵司《公司章程》修订稿进行审核并出具本法律审查意见。
一 出具本审查意见依据的事实
1 本所依据贵司指示, 就2016年2月3日贵司于邮件中告知本所律师的事 实(基于重组后国投安信业务变化的需要, 拟对国投安信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对国投安信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进行审查。
2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基于国投安信重组后业务变化的实际情况, 在贵司指示与安排下,与贵司相关人员以电话会议及现场会议的形式就《公司章 程》修订事宜进行了反复讨论与交流,并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 了《公司章程》修订稿。
二 《公司章程》修订稿主要内容
| 序 号 |
原条文 | 修订条文 注: 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处 |
修订依据 |
|---|---|---|---|
| 1. | 第五条 公司住所: 上海浦东 新区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 银行大厦 4202 室,邮政编码: 20002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 上海北张 家浜路 128 号 204-3、204-4、 204-5 室,邮政编码: 200122。 |
根据《章程指引》 第五条要求及与公 司现场会议讨论, 对本款内容进行更 |


| 序 号 |
原条文 | 修订条文 注: 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处 |
修订依据 |
|---|---|---|---|
| 新。 | |||
| 2.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 的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 企业 管理,资产管理,纺织品,纺 织原材料, 化轻材料(除危险 品), 新产品的开发、生产、 销售,动物纤维及其他纺织纤 维生产、销售,信息咨询服务, 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 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 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加 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 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 的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 企业 管理,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允 许从事的其他业务。 |
公司根据业务变化 的实际情况予以修 订。 |
| 3. |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 普通股总数为11000万股, 成 立时向发起人中国纺织物资总 公司发行3921.9万股,占公司 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5.66%, 向发起人中国丝绸物资进出口 公司发行1291.5万股,占公司 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1.74%, 向发起人锡山市东绎合成纤维 试验厂发行1291.5万股,占公 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1.74%, 向发起人澳大利亚 CTRC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1291.5 万股, 占公司可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11.74%, 向发起人 陕西省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发 行203.6万股,占公司可发行 普通股总数的1.85%。 |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 普通股总数为11,000万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中国纺织物资 总公司, 中国丝绸物资进出口 公司, 锡山市东绎合成纤维试 验厂,澳大利亚 CTRC 股份有 限公司, 陕西省纺织工业供销 总公司合计发行 8,000 万股, 占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的 72.73%。 |
根据《章程指引》 第十八条规定,已 成立1年或1年以 上的公司,发起人 已将所持股份转让 的,无需填入发起 人的持股数额。 据此,我们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并参 考市场案例,作简 化处理。 |
| 4.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 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 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 |
根据《上市规则》 9.10、10.2.5 条规定 及与公司现场会议 讨论, 新增第 (十 四)、(十五)项, 并修订了第(十七) 项,同时,本条项 目编号做相应变 |
$1801 - 44.10$

| 序 | 修订条文 | ||
|---|---|---|---|
| 号 | 原条文 | 注: 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处 | 修订依据 |
| 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 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 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 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 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 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 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 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 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 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单 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30%的公司债券发 行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 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更。 | |
| 5.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 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 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
根据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第四条, 公司现行有效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与公 司现场会议讨论, |

| 序 | 修订条文 | ||
|---|---|---|---|
| 号 | 原条文 | 注: 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处 | 修订依据 |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与变更; (六) 第 四十一条第 (二) 项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七) 股权激励 计划; (八) 法律、行政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新增第(五)、(六) 项,同时,本条项 目编号做相应变 更。 |
|
| 6.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 东名单,并就相关关联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比例以及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和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向大会 作出说明,同时还应宣布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 理表决权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 股份的比例。表决时,涉及关 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回避表决。 |
根据《章程指引》 第七十九条"公司 应当根据具体情 况,在章程中制订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 的有关规定及与公 司现场会议讨论, 对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进 行了适当补充。 |
| 7.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 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 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在累积投 |
根据《章程指引》 第八十二条关于 "公司应当在章程 中规定董事、监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以及累积投票 制的相关事宜"的 规定及与公司现场 会议讨论, 对累积 投票制的方式和程 序进行了适当补 充。 |

| 序 号 |
原条文 | 修订条文 注: 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处 |
修订依据 |
|---|---|---|---|
| 票制下, 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 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股东大 会将下列权利授权于董事会: |
||
|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股东大 |
1、单项金额或在四个月内累计 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公司对外 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 资等, 但不包括股票及其他金 融衍生品); 2、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
根据《章程指引》 第一百一十条"公 司董事会应当根据 相关的法律、法规 及公司实际情况, |
|
| 8. | 会将下列权利授权于董事会: 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20%(含 本数)以内的对外投资权,公 司上一年度净资产20%(含本 数)以内的资产处置权;公司 资产负债率为60% (含本数) 以内的累计贷款总额。公司上 一年度净资产 15% (含本数) 以内的对外担保权;公司上一 年度净资产15% (含本数) 以 内的抵押权。公司对外担保应 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或股东大会批准。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下列 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委托经营、借 款、承包、租赁等; 3、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公司 债券发行事项;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 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 交易; |
在章程中确定符合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 限范围,以及涉及 资金占公司资产的 具体比例"的规定 及与公司现场会议 讨论意见, 对本条 进行修订和完善。 |
| 5、决定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 大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 6、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0%(含 本数)以内的以公司为主体(不 含子公司)的累计贷款; 7、单笔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全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 外捐赠事项,且该捐赠仅限于 |
Ĭ
$\delta$

| 序 号 |
原条文 | 修订条文 | 修订依据 |
|---|---|---|---|
| 注: 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处 公益事业目的。 |
|||
| 9.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并在决议 上签字。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或举手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 |
根据《章程指引》 第一百二十条, 本 条为选择性条款, 经与公司现场会议 讨论后确定。 |
| 10.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 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 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 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 的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 经理负责。 |
根据《公司法》第 四十七条, 经与公 司现场会议讨论后 确定。 |
| 11.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 分配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与变更: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与变更: |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四款"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的实施" 与第一百五十四条 内容重复,故此本 款删除,原第五款 相应调整序号为第 四款。 |
| 12.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6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根据《章程指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并经与公司现场会 议讨论后确定缩短 通知时限。 |
| 13.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方式 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或专 人送出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
根据《章程指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并经与公司现场会 议讨论后进行了适 当补充和完善。 |
| 14.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方式 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或专 人送出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
根据《章程指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并经与公司现场会 议讨论后进行了适 当补充和完善。 |
| 15.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 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 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
根据《章程指引》 第一百七十条,并 |

| 序 号 |
原条文 | 修订条文 注: 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处 |
修订依据 |
|---|---|---|---|
|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的其他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经与公司现场会议 讨论后进行了适当 补充和完善。 |
|
| 16.1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媒体 上公告。 |
根据《章程指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并经与公司现场会 议讨论后进行了适 当补充和完善。 |
| 17.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
根据《章程指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并经与公司现场会 议讨论后进行了适 当补充和完善。 |
| 18.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根据《章程指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并经与公司现场会 议讨论后进行了适 当补充和完善。 |
| 19.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根据《章程指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并经与公司现场会 议讨论后进行了适 当补充和完善。 |
SON MILLER

| 序 号 |
原条文 | 修订条文 注: 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处 |
修订依据 |
|---|---|---|---|
| 20.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 司 2016年第【】股东大会通过 (2016年【】月【】日)之日 起施行。 |
经与公司会议讨 论,新增本条款, 待公司章程修订稿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确定。 |
三 对《公司章程》修订稿的法律审查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现就 国投安信《公司章程》修订稿发表意见如下:
经本所律师审查,国投安信《公司章程》修订稿中补充、修订之内容不存在 违反现行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修订稿尚待提交国投安信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以上意见, 仅供贵司参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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