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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Feb 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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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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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 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 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 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 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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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 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 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 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定期为董事会办公 室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 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 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 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 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 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 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 需各项资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 司信息。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 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并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该按照规定组织筹备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 并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会议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新闻发布会、路演 推介等多种方式灵活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来电、来函及来访接待工 作。

(一)对投资者的来访调研,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与投资者召开的电话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 (三)对于投资者的一般性电话、电邮、传真查询,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关人员负责接听、接收。

第二十一条 在接待投资者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 司信息,回答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 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

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 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对于所提 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 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 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 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等,在接 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 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办法,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