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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Feb 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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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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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公司经 营活动、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 办法》(国资委8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有关规定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会准则和有关管理规定,通过运 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完善治理、 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依法公正、独立客观、实事 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法规和制度 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保障。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稽核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的归口管理与实施,指导并监督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稽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工作机构,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依据所处发展阶段、业务特点及监管要 求,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 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 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 守职业道德。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 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 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稽核审计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内部 审计制度体系、内部审计标准体系,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 程序化、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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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及管理监督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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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预算,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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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根据有关要求,组织确定公司的审计项目,指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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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实施,监控审计质量,指导、监督、检 查审计项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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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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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负责建立审计项目执行的质量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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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负责组织督导相关审计发现问题的跟进工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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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问题、风险和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督导相关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等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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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负责复核内部审计立项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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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管理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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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负责组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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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负责组织与上下级对口监督部门进行工作对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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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负责审计队伍建设,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与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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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加强审计技术、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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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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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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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及时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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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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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参加或者列席被审计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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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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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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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
相关资产,查阅经营、财务活动等方面的制度、文件、会议 记录(纪要)、经济合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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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会计等信息管理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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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接口及相关数据的查询权限,对相关的电子信息和资料 进行检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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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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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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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审计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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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 见和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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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经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被审计单位上级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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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和其他 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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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外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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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等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业务类型一般可分为经济责任审 计、综合审计(例行审计)、专项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等。 (一) 经济责任审计是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 要求,对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 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二) 综合审计(例行审计)是对下属单位的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 价,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综合审计(例行审计)应当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 内部控制审计为重点,特别关注公司重大决定、工作部署贯 彻落实情况。
(三) 专项审计是指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某一事项、某一环节进行的专门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专项审计应以提升管理为核心,侧重于对经营管理重点 的深度剖析,关注公司的高风险业务和领域。专项审计主要 包括:工程项目审计、战略管理审计、投资管理审计、组织 管理审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境外业务管理审计、 股票投资管理审计、债券投资管理审计、金融衍生品管理审 计、采购管理审计、成本管理审计、合同管理审计、人力资 源管理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等。
(四) 专项审计调查主要是对与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专项审计调查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审计发现的方向性、 倾向性问题和管理层关注的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为管 理者决策提供支持。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时做好 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或主审负责 制,审计组长或主审全权负责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内部审计时,应按照审计方案和相关业 务规范,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 底稿,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应将定稿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 计单位(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整改并反馈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应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及 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管理建议等。
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对已完成的审计事项,按照公司 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有关资料应由稽核审计部负 责归档。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等办法执行。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相关制度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 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 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 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 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 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 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有 关人员应当支持、协助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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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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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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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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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取得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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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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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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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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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拒绝、阻碍或不配合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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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玩忽职守、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导致审计结论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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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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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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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泄漏审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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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受被审计单位礼品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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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被审计单位报销或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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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不适当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解释,自董 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